23条|6.12穿光时上衣戴黄口罩 无业男被控新煽动罪 还柙8.7再讯
2024-06-14 15:43
27岁无业男本周三(6月12日)涉在石门港铁站附近身穿印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的上衣、戴上黄色「FDNOL」(五大诉求缺一不可的英文缩写;five demand not one less)的口罩游荡,并拒向警方出示身份证。他被国家安全处控以《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共3罪,案件今于西九龙裁判法院首次提堂。《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应控方要求,押后案件至8月7日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被告申请保释被拒,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亦没有每8天保释覆核权利。
被告诸啓邦被控「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共3罪。根据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所指,「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7年。
律政司高级检控官李庭伟今在庭上申请被告毋须答辩及案件押后再讯,以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包括检查其手机、电脑及案发附近的闭路电视片段,辩方亦需时处理辩方材料。辩方为被告申请保释但遭控方反对,总裁判官苏惠德听取控辩双方陈词后,表明未能看到有充分理由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国安行为,故拒绝被告保释申请。
总裁判官苏惠德一度向被告称「你有权向高等法院申请覆核,要唔要8天?」,辩方代表律师陈奕勤表示不需要保留每8天保释覆核权利,控辩双方另确认《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中凡涉犯下国安相关罪行的被告并没有8天保释覆核的权利。
控罪指,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即穿戴印有陈述的一件上衣及一个口罩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一)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二)引起中国公民、香港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及或(三)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涉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a)(i)条。
另外「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两罪则指,诸啓邦在2024年6月12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在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后,不遵从要求;并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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