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指极不同意岑耀信对法治和独立的司法权的意见 完全错误和毫无根据

2024-06-11 01:31

政府发言人今日(11日)表示,极不同意最近辞任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勋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独立的司法权所发表的个人意见。最重要的是,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质的案件时,绝对没有受到中央或特区政府的任何政治压力,香港法治亦无任何倒退。任何人士无论出于甚么理由或动机而提出相反结论,都是完全错误和毫无根据,我们必须正义凛然地予以反驳。

政府表示,不会对岑耀信勋爵所提到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发表其他评论,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中,原讼法庭裁定立法会议员应依据《财政预算案》及公共开支议案的利弊,作审核和通过的考虑;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无差别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议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最终请辞,使特区政府无法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执行现有政策,明显违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属滥用权力,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对原讼法庭的判词作出错误解读并向上诉法庭施压,意图干扰司法程序,特区政府不能坐视不理,必须发声以正视听。

政府新闻稿全文:

香港特别行政区(特区)政府发言人今日(六月十一日)表示极不同意最近辞任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勋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独立的司法权所发表的个人意见。最重要的是,特区法院在审理国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质的案件时,绝对没有受到中央或特区政府的任何政治压力,香港法治亦无任何倒退。任何人士无论出于甚么理由或动机而提出相反结论,都是完全错误和毫无根据,我们必须正义凛然地予以反驳。

  政府不会对岑耀信勋爵所提到正在进行的法律程序发表其他评论,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案中,原讼法庭裁定立法会议员应依据《财政预算案》及公共开支议案的利弊,作审核和通过的考虑;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无差别否决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或公共开支议案,迫使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最终请辞,使特区政府无法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执行现有政策,明显违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宪制责任,属滥用权力,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对原讼法庭的判词作出错误解读并向上诉法庭施压,意图干扰司法程序,特区政府不能坐视不理,必须发声以正视听。

香港特区宪制秩序保障独立行使审判权

  每个主权国家都享有国际公法下的固有权利,选择最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人民整体利益的宪制秩序、政治及法律制度。

  《宪法》与《基本法》确立的香港特区宪制秩序,是以「一国两制」方针为基础。根据《基本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虽然国家安全不属于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范围内,但《香港国安法》授权香港特区法院就绝大多数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既体现了「一国两制」方针,也展示了中央充分信任香港特区法院能够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司法机关最根本的职能是依据法律秉行公义。这意味着在任何一个法律制度下,法院的管辖权都是由其法律制度的宪制秩序和法律作出界定。例如,英国实行的宪制模式是议会主权,其国会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而英国法院无权推翻国会通过的任何法例,尽管法院认为有关法例违反人权原则。在美国,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授权国会订立规例限制美国最高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人会认为,仅仅是因为法院的管辖权在该等情况下受到规限,法院便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五条订明,香港特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所有法官和司法人员紧守司法誓言,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严格根据法律原则,维持司法公义。法官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一如其他案件,都是独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职责,不受任何干涉。

  近期的案件清晰地展示了香港特区一如既往继续独立行使审判权。按照公开司法的原则,法院的判决详细地説明了法院对法律和证据的分析,以及基于甚么原因达致其结论。例如,原讼法庭在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的裁决理由书超过300页,并有两个共超过400页的附件归纳控辩双方证人证供。上诉法庭就律政司司长申请临时禁制令以禁止与一首歌曲有关的四项刑事行为所作的判决,超过60页,并援引了大量案例,当中包括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任何合理、客观和公正的人,如果有细閲这些公开的判决,都肯定会信服法官是独立进行审判,并严格依照法律和证据判案,不受任何干涉,丝毫没有偏离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郝廉思勋爵辞去香港终审法院的职位,但他表示「对法院及其成员的独立性充满信心」。而麦嘉琳法官近日表示在其非常任法官任期届满后会退休时,也重申「对法院的成员、其独立性和维护法治的决心抱有信心」。特区政府对麦嘉琳法官在任内对香港司法制度的贡献和对香港法治的客观评价表示谢意。

  事实上,在二○二一年三月,岑耀信勋爵拒绝参与英国政府鼓动针对香港司法机构的政治杯葛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更承诺香港法官「应受到他们的海外同侪支持,而非被背弃」。现在岑耀信勋爵却选择背弃香港特区的法官,实在令人极度失望。

  香港特区法院现时面临对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真实威胁,事实上来自外国的政府官员、政客和政治性组织,包括公然企图干预法律程序,以及由于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能时就案件作出这些境外势力不喜欢见到的判决,便威胁对法官实施「制裁」的可耻行为。这些行为明显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岑耀信勋爵一方面认为美国对香港法官的「制裁」威胁属不公义,一方面却对香港法官的司法工作作出如此不公正的评价,实在令人惊讶。一直以来,每当境外或境内势力向法院作出恶毒攻击和诋毁,香港特区政府都毫不犹豫捍卫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岑耀信勋爵似乎也对这个客观且无可置疑的事实视而不见。

  行政长官李家超说:「特区政府从未、亦不会容许任何人干预律政司的检控工作和法院的审讯,一直尊重及维护其独立检控权和独立审判权,该两项权力受《基本法》全面和肯定的保障。律政司的检控决定从来不受任何干涉,同样地,法院一直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香港法治固若金汤,历久不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符合「一国两制」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及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全国性法律的权力,是「一国两制」原则下的重要一环,并早已在香港特区的法理中确立。根据《基本法》第158条,香港特区法院获授权在审理案件时对《基本法》的条款作出解释,而《基本法》的最终解释权则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如香港终审法院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非常任法官梅思贤爵士在刘港榕对入境事务处处长(1999) 2 HKCFAR 300一案中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是遵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将解释全国性法律的权力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而有关权力是独立的。梅思贤爵士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一国两制」下的两个法律制度提供连接。

  由此可见,作为一部全国性法律,《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将该法的一般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完全符合「一国两制」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二○二二年十二月就《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作出的解释,并不直接处理具体司法程序或案件,而是厘清有关法律规定的含义和适用法律的依据,绝不存在损害香港法院受《基本法》保障的独立审判权和终审权的问题。有关的具体案件和争议,交由香港特区自行解决。

  事实上,在不同的宪制模式下,也会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解决因法院判决而衍生在宪制、政治或法律上具有重要性的问题,尽管这可能会改变甚至推翻有关司法判决确立的法律原则。以英国为例,国会最近通过的《卢旺达安全(庇护及入境)法》,实际上便推翻了英国最高法院宣布将寻求庇护者转移到卢旺达的拟议计划属违法的判决。

国安法律保障人权

  「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香港特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维护国家安全是香港特区的责任和应有之义,必须全力以赴,不能掉以轻心。

  在二○一九年发生的港版「颜色革命」,不断出现大规模暴动和暴力事件,商铺和公共设施被破坏、焚烧和摧毁,恐怖活动威胁着整个社会。人们若表达与黑衣暴徒不同的意见,便会遭受恐吓、「起底」和殴打。

  任何负责任的政府,面对与香港在二○一九年所经历同样的暴乱时,必定会采取果断行动止暴制乱,维护国家安全和保护市民的权利和自由。岑耀信勋爵宣称当时香港的一般法律能够有效平乱,完全是罔顾暴乱的实际情况。他所谓「支持民主」的人士,当时都在支持和美化暴行,并千方百计阻碍警方依法止暴制乱。当时香港也没有法律能够有效处理分裂国家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制定《香港国安法》实属必要,正好填补当时法律的空白,回复稳定环境,让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可以享有和行使他们的权利和自由,不用担惊受怕。

  《香港国安法》第四条清楚订明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居民根据《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第五条进一步指明,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坚持法治原则,并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审讯的权利。

  所有执法行动和检控决定均按法律和证据作出,只会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与涉事者的政治立场、背景或职业无关。

  此外,法庭判词清楚展示法庭一直以独立和审慎的态度检视这方面的事宜,确保《香港国安法》订定的这些原则得以贯彻落实。任何人指《香港国安法》「剥夺自由」,或法庭在保障基本人权和自由方面只是「口惠而实不至」,均完全失实。

  除了《香港国安法》,在《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保障下、于法律为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订立的界限内,所有人和机构均继续享有行使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利。截至今年五月,共有超过200家传媒机构是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的登记用户。《香港国安法》并非用以压制传媒或窒碍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法律,然而,无人可凌驾法律。就个别传媒的行为而采取的行动,仅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与正常新闻活动完全无关。

  《香港国安法》及最近制定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都有明确规定保障发表意见甚至是对政府政策作出批评。法律所禁止的,只是具有煽动意图、煽动推翻或憎恨国家(包括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言论。法律保障提出批评的例子多不胜数,如公众近日关于都市固体废物收费计划的讨论,便促使了特区政府决定暂缓实施有关计划并作出检视。任何人都能容易将如此客观和有建设性的意见表达,与散布极端主义和仇恨言论作出区别,而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或地方会容忍后者发生。

  指称香港正成为一个「极权」城市的说法,绝非事实。客观事实和统计数字清楚显示,香港仍然是一个开放和充满活力的国际城市,日后更是如此。在二○二三年,投资推广署共协助三百八十间海外企业成立或扩展业务,较去年同期增加约百分之三十。去年,共有超过四千二百间初创企业成立(约有百分之二十五来自海外),较四年前上升超过百分之三十。旅客人数持续增加,二○二三年的旅客数字达到三千四百万,在疫情复常后大幅增加。本港今年将举行不少于二百一十项大型活动,包括国际会议。

  李家超说:「世界各国都有责任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亦不例外。当香港特区履行这宪制责任时,我们要求的是得到客观和公平的对待和尊重。在香港特区的国家安全不应亦绝不能是二等的,必须受到尊重,其合法性无异于其他国家。香港特区会继续坚定不移,严格按照法治原则,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我们深信国际社会有识之士会给予香港特区客观公正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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