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颠覆案 16名受审被告今日裁决 过百公众人士轮候 大批警员在场戒备
2024-05-30 09:32
民主派47人2020年参与「35+」涉嫌计划立法会过半无差别否决财案,逼使特首解散立法会及辞职,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31人认罪候判,馀下16人否认控罪自去年2月受审118日。案件今日将于西九龙法院裁决,被告一旦定罪,最高可判处终身监禁,刑期视乎参与程度而订。另外去年修例后,《香港国安法》案件被告脱罪后,若律政司拟提出上诉,可要求法庭将无罪被告还押。
早上8时许已有大批传媒及逾200名公众人士排队轮候,警方在法院外部署了至少数百警力,附近一带每个路口均有警员巡逻戒备。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去年修订的 《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DB条,在紧接法庭裁定某被告人无罪后,如律政司司长通知法庭拟上诉裁决,法庭可应司长的申请批准该被告保释或命令羁留扣押,以待上诉庭上诉裁决。
16名被告不认罪受审,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现正还押。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案件编号:HCCC69/2022
法庭记者:陈子豪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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