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龙小队案|负责为屠龙领导黄振强录口供警员 解释录取证人口供与被告警诫供词区别
2024-04-25 11:26
屠龙小队涉串谋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游行中设置炸弹,案件今(25日)续审,控方传召为屠龙小队领导者角色黄振强录取口供的侦缉警员,在盘问下他指与黄于惩教所会面共约10次,其中约7次会面他都在没有请示上司下销毁了个人手写笔记纪录,而调查报告仅纪录了会面的日期和时间,他称会面中黄振强指想「交代一切」和认罪。
屠龙小队涉串谋他人在2019年12月8日民阵游行中设置炸弹,国家安全处警员刘伟雄(音译)供称,2023年5月19日收到惩教署通知,黄振强欲与调查其案件的队伍会面,他是其中一名被指派的警员,当日起至今共与黄惩教所内会面10次。
在被告之一张俊富的代表大律师李国辅盘问下,刘指5月19日会面中他有撰写笔记,但「用完返到写字楼销毁」、「 我本人决定」,当李问到有否请示上司,他表示「我自己个人笔记唔需问上级点处理」,亦非警诫下的证供,他同意李所指会面重要,而会面长约1小时,但「嗰日总结我可以一句讲哂」,即黄向他们表示打算认罪,「佢话想交代成件案嘅一切」,他著黄通知自己法律代表再转达控方。
至于6月15日和27日的会面,他称黄仍在表达认罪意向,他再次叫黄向通知法律代表。直到收到指示可纪录证人口供方在8月24日进行第4次会面,但他没有一字一句抄下对方说的话,李问「佢有冇讲错嘢、要你澄清?」, 刘回答没有,「系佢口供我唔会纠正佢」;其后仍有会面,他把黄所说的记下笔记后在办公室电脑输入要点,没有留下笔记纪录,直至9月16日才有列印供词草稿,黄因认为草稿词不达意而「有改有加」,但该草稿同样被销毁,刘认为「佢都冇签名...留喺到冇功用....系错嘅版本」,时至9月20日黄才正式签署共百多页的口供。
李指出刘多次会见黄振强,但把所写纪录销毁属不寻常,刘不同意。
另一被告张铭裕代表大律师姚本成问证人刘伟雄,黄振强申请第1次见面时有否写信,刘称不知道,姚又指8月24日至9月16日开始为黄录取无损权益口供,是否也没有通知黄振强的代表律师出席,刘称忘记了,但指若黄振强需要律师在场,刘会作出安排。姚再问刘曾否听过黄振强对警方的投诉,刘回覆没有。
代表第四被告李家田的林芷莹大律师盘问刘,指与刘一同前往会面的警员有否准备草稿,刘称没有。林芷莹其后出示一份日期为9月20日「未被使用材料清单」的警方草稿,同样是有关黄振强,刘称出处是负责调查黄振强筹集资金控罪的财富调查组,林大状质疑其他警员作调查有相关草稿,刘指不评论别人做法,但否认林指出不保存草稿的目的是不想让辩方团队知道当中来龙去脉的说法。
女被告刘佩凝代表大律师马维騉盘问时称,警方每次向疑犯调查,若深信他干犯罪行,理论上「公道啲」要作警诫,刘否认,「被控前我相信要....」。刘伟雄同意黄于同年5月19日仍是不认罪,准备交付程序,马质疑会面逾1小时,内容中是否「佢想认咩罪都无掂过」、「未有大方向话转控方证人」,刘伟雄确认并指当时无问及案情。
控方大律师周凯灵覆问时指,证人口供与警诫供词有何区别,刘伟雄回覆称,警诫供词会提醒对方内容或会成为呈堂证供、有缄默权,反之录取证人口供时不会,以他所知警察守则没有要求把警员于现场纪录的笔记放入记事册。
控方明天将继续覆问。
被告张俊富、张铭裕、严文谦、李家田、赖振邦及许湛荣同被控一项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罪;6男另被控交替控罪、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罪。他们再被控一项串谋谋杀罪;李家田另被控一项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罪。女被告刘佩凝则被控串谋提供或筹集财产以作出恐怖主义行为罪。
案件编号:HCCC164/2022、HCCC255/2023
法庭记者:苏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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