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涉违法展示「药房」名衔 衞生署跟进13个案加强巡查执法
2024-03-19 16:48
衞生署一直透过不同渠道收集情报,当发现有零售商涉嫌违法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或使用「药房」名衔,会即时展开调查,如有需要时,亦会与相关部门展开联合行动。去年9月下旬至今,衞生署已就13间涉嫌违法展示须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及/或使用属「药房」名衔的零售商的个案跟进调查。
已有东主罪成判罚款
当中,一名并非药房的零售店铺东主,因在其处所展示与属药房订明式样标识相似的标识而被检控。该名东主于今年3月8日在九龙城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罚款港币4,000元。
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
根据《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第138章),在任何非药房注册处所展示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与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相似的标识,或并非药房处所而在零售毒药业务有关的方面使用「药房」名衔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drug-store」等名衔均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处罚款港币100,000元及监禁两年。
衞生署发言人提醒市民及旅客,购买药物时应辨认属药房订明式样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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