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立法会暴动案 王宗尧刘頴匡等12人判囚54个月至82个月 两涉案记者判罚款
2024-03-16 11:29
立法会大楼于2019年七一遭示威者冲击占领、并闯入会议厅,艺人王宗尧、民主派初选案被告刘頴匡及邹家成等共14人被控暴动等罪。
刘及邹等8人早前承认暴动罪,王宗尧等4人经审讯后暴动罪成,另有2名涉案记者「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区院暂委法官李志豪今于西九龙法院判处王宗尧监禁74个月,两记者罚款1000至1500元,其馀被告入狱54个月20天至82个月。
李官今判刑时,引述王宗尧(45岁)求情信指他为人善良、乐于助人,同意辩方指王没有暴力行为,在现场只逗留约5分钟,但逗留时间短非有力求情,暴动是倚赖每个人的加入,若然每人都像王一般在中途加入,暴动便会不断延长,王出现亦是鼓励及支持其他参与暴动者,不论其本身名气,都会激起士气,令其他人知道其行为得到认同;李官同意王的参与程度属最低级别,以6年半作为起点,基于他没有案底及同意大部分控方案情,最终判监6年2个月。
刘頴匡(30岁)在案发时曾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应否留守立法会,并在警方清场时,曾向警方表示立法会内有示威者打算撤离。李官认为刘虽然没有破坏行为,但参与程度并非低,从他与其他示威者商议去留,可见刘有带领、号召及煽动角色,延续了暴动的可能性,其参与属于重中之重,并以监禁7年作起点,但其于刘在最早阶段认罪及无案底,故判监54个月20天、即约4年半。
邹家成(27岁)进入立法会后,有份撕毁立法会会议厅内的《基本法》小册子。李官指其罪责极之严重,立法会是庄严及有独特建制地位,每项举措都有其象徵意义,而邹撕毁《基本法》小册子、涂鸦墙壁等每一项行为都能激起暴动,其行为带有煽动性,罪责与使用武器冲击破坏不遑多让。李官以最高的7年作为量刑起点,基于邹认罪及无案底,终判监61个月15天、即约5年1个月。
林锦均(28岁)为本案中判刑最重的被告,虽然辩方求情时,指林在案中没有进入立法会大楼内,不应将立法会内被破坏的物品纳入加刑因素。李官却指,林曾参与立法会外的暴动,并以铁马破坏立法会大门玻璃,其冲击行为引发后来的占领立法会事件。李官形容当时每一分钟、每一个事件都会将事件「推前一步」,林的参与是最严重级别,加上他另涉刑毁罪,故同样以7年作为量刑起点。林因本案曾在内地被扣查约两个月,李官酌情减刑后,判监82个月、即6年10个月。
李官量刑时,指涉案暴动有过千人参与,即使警方发出警告,示威者却变本加厉,用铁马等冲击大门玻璃及包围立法会,行为冲击法治,而示威者进入立法会大楼内破坏,考虑到立法会的独特建制地位,其行为是试图削弱、推翻香港特区政府宪制,对政府极其侮辱及挑衅,立法会亦须使用数个月维修,并花上约3000万公帑。
李官认为事件对社会有深远影响,亦引致后来整个社会陷入暴动和不安之中,虽然未有如同中大或理大暴动般的攻防战情况发生,但仍是暴动中最严重一类,以7年作量刑起点并不为过。
惟各被告参与程度不同,被告孙晓岚、何俊谚及沈镜乐的参与程度较低,限于现身鼓励及支持他人,孙判监57个月,何判监74月,沈判监55个月15天; 罗乐生和毕慧芬的参与程度属中等,均判监59个月7天;潘浩超、吴志勇及范俊文的参与程度较高,潘曾掟鸡蛋和水樽、判监63个月,吴坚持留守到最后一刻、判监80个月,范曾作出破坏行为、判监61个月15天。
同案两名时任记者黄家豪及马启聪,早前被裁定「进入或逗留在会议厅范围」罪成。李官指两人没有暴力行为或参与肢体冲突,其记者身份亦不受控方争议,黄当时经济尚浅,接触示威者破坏的《基本法》小册子及拍摄,其行为非故意,故罚款1500元;马当时只是听从公司指示,进行采访工作,没有不当行为,故罚款1000元。
案件编号:DCCC606-610,1069/2020、DCCC259/2021、DCCC1124/2022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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