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发手令后6个月才定义为「潜逃者」 议员吁政府勿「菩萨心肠」
2024-03-11 17:01
立法会《维护国家安全条例草案》委员会今午(11日)继续审议工作,会上花费较长时间就「指明有关潜逃者」的条文作讨论。《条例草案》规定保安局有权指定某人为潜逃者,其中一项条件是法庭发出手令后6个月期间已届满。多名议员质疑时限的必要性,指过往有许多潜逃者离港后「唱衰香港」,认为无必要「绑住自己」,等满6个月才指定该人为潜逃者。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解释,立法原意是让相关人士知道潜逃的代价,亦可给予机会让他们回港主动投案,否则其资金和专业资格可能会丧失。
邓炳强:立法原意是给机会投案
前保安局局长、新民党黎栋国直指6个月规定绝对无需要,「点解现阶段要攞条麻绳绑住自己对手呢」,委员会副主席陈克勤亦称官员过于「菩萨心肠」,危害国安的人「衰过杀人放火」,建议删走6个月期限,方便执法。选委界管浩鸣称「虽然我系牧师,但佢哋(官员)比我再慈悲啲」,认为条例有欠机动性。邓炳强表明会就此重新检视,「牧师都咁讲我会再更加认真考虑」。
行动限制令方面,邓炳强表示有效期为3个月的原因,是要平衡人权及实际需要,并称每次延长限制令一个月的次数没有设限。行动限制令需要面交予获保释人才生效,有议员关注若相关人士踢保后可能难以找到他们面交,邓炳强表示绝大多数情况是在保释前将限制令交予对方。
陈克勤及商界林健锋则建议设交出旅游证件及限制离境的限制,以防再出现弃保潜逃。邓炳强指出,《香港国安法》订明有权要求交出证件,在此情况同样适用。民建联黄英豪则问及裁决官颁发行动限制令,会否向第三者公开内容,邓炳强指出于私隐考量不会公开,但重申明知有限制令仍协助该人则可能违法。
违反行动限制令可被判囚一年,有议员问及刑罚是否过轻时,邓炳强指限制令意在确保调查有效率,条例仅规管「违反行动限制令」的情况,如查明有干犯其他罪行会另行控告。
记者:王伟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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