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1白衣人暴动罪成 上诉质疑原审法官做法欠妥 律政司回应指片段证据确凿足可定罪
2024-03-08 13:10
2019年「721」逾百名白衣人在元朗西铁站内手持木棍或藤条袭击他人,其中4人被裁定暴动及蓄意伤人等罪罪成,分别被判囚3年9个月至7年,4人不服上诉。被告蔡立基今于高等法院指原审法官在控方举证阶段要求蔡立基咧嘴露齿而笑,以对照案发片段片中人脸容并定罪,做法欠妥,损害其不自证其罪权利。律政司回应指即使如此,但案中片段等清晰拍到其脸容行为,证据确凿。上诉庭听罢陈词,押后宣判。
上诉方指原审法官要蔡立基咧嘴露齿对比片段做法欠妥
原审时邓怀琛判监7年,吴伟南判监4年,邓英斌判监3年9个月,蔡立基判监6年,王志荣则罪脱,其中吴伟南邓英斌已刑满出狱。代表被告蔡立基的张大律师引用苏格兰案例,上诉指原审法官在控方举证阶段,尚未知蔡立基会否选择出庭作供的情况下,播放案发片段时要求蔡立基咧嘴露齿而笑,以对照片中人脸容,最后以此定罪。张大律师指被告受审时有权不自证其罪,除非被告于辩方案情阶段决定出庭作供,便需配合主审法官等要求,否则被告毋须在受审时积极协助法庭。
律政司:即使做法欠妥 片段亦清晰拍到蔡脸容行为
法官彭宝琴今引用其他案例指,查询审讯期间法庭之于被告的权限,提到被告在席受审,证人上前观察亦无可厚非,然而若要被告站起来或展露纹身则未必妥当。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黎剑华指出上诉方所引述的仅为案例中的附带意见,再者引用案例回应指要求被告站立一事属中立证据,既可能有助入罪亦可能有助脱罪,故非自证其罪。法官潘敏琦再引用案例指当中直言控方举证阶段,被告只是被动地作为「物体(object)」而在场,甚至有权拒绝应法庭要求移动等。黎剑华再回应指即使原审法官做法欠妥,但案中片段等清晰拍到蔡立基脸容行为,证据确凿,故可透过但书来维持定罪。
上诉方指邓怀琛判监7年明显过重
被告邓怀琛代表大律师林芷莹提到邓怀琛2次事件4项罪名,原审法官分别以5年及6年监禁为量刑起点,最终判处区域法院最高刑期7年监禁,明显过重,希望法庭考虑当时社会氛围,法官彭伟昌回应指「唔理你咩阵营——尤其是嗰个气氛——绝对更加唔可以诉诸武力啦,罪责都系一样」。林芷莹又提到当时警方离开了现场,白衣人在英龙围无法赶走黑衣人,才出此下策,彭官即反驳指若接纳被告自行执法,将开极坏先例。
指邓怀琛只在场袖手旁观非指挥领导
林芷莹播放案发片段,显示白衣人群从英龙围上到元朗西铁站主动拉起卷闸不果,闸内有黑衣人上前挑衅后,白衣人再度拉闸,成功后冲入站内,林芷莹指出邓怀琛1分钟后才到场,手无寸铁,没有遮盖脸容,故与先行白衣人不属同夥。林芷莹再播放形点I案发片段,指出白衣人围殴一名黑衣人时,邓怀琛才慢慢趋近,同样手无寸铁,袖手旁观没有施袭,白衣人转向左追打其他人时,邓怀琛身处人群后方,与前方另一男子有同样举手手指动作。林芷莹认为邓怀琛单纯在场,并不如原审法官所言在场指挥领导所以罪加一等,因此判刑明显过重。
律政司指邓怀琛积极参与 蔡立基袭击手无寸铁巿民
高级检控官陈颖琛回应指「721」为本港社会失序时「好严重暴力事件」,原审法官量刑时正正没有考虑氛围,又指出邓怀琛积极参与,无论是否指挥都要为在场人士行为负责任,原审法官也恰当地形容事件为集体丧失理智的无差别袭击,而原审法官量刑基准不清。陈颖琛再指蔡立基曾在元朗站大堂与他人对峙时掷物指骂,移动告示牌,其后更在楼梯联同多名白衣人围殴手无寸铁的市民,蔡立基用棍打对方8下。
彭官最后描述事件为「群殴、私了⋯⋯两帮数目相当、两个阵营,咁大规模嘅一个冲突」,押后宣判。
案件编号:CACC132/2021、CACC171/2021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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