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星旅游结业|两周前通知结业 旅监局称当时随即跟进 对方未再接受新预订
2024-02-25 19:16
新星旅游上周五(23日)宣布结业,旅游业监管局回覆查询时表示,早于本月9日(年三十)收到对方提交有意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的通知,有报道质疑太迟公布。旅监局今日(25日)再发新闻稿,表示相关做法符合《旅游业条例》要求,收到对方通知后亦已随即启动既定程序跟进个案。而经查核新星旅游亦在通知结业后,没有接受新的旅游服务预订。
旅监局表示,根据《旅游业条例》,持牌旅行代理商有意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必须在业务停止前不少于14日,以书面方式将该意向通知旅游业监管局。新星旅游在2月9日书面通知旅监局其有意于2月23日停止经营旅行代理商业务,符合上述通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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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监局续指,收到通知后随即启动处理旅行代理商业务停止经营的既定程序,包括提醒新星旅游停止接受新的旅游服务预订,并妥善处理与顾客已订立的旅游服务订单、派员到旅行代理商的营业地点查阅其账簿及其他记录,以及启动撤销其旅行代理商牌照程序等。新星旅游已经于2月23号停止营运。
旅监局称根据查核获得资料,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后没有接受新的旅游服务预订,截至目前为止,旅监局亦没有收到任何投诉、查询以及赔偿申请涉及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后接受的新旅游服务预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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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监局又提到,至于新星旅游在提交业务停止通知前收取的旅游服务订单,旅监局知悉新星旅游正处理顾客的退款安排,并会按《条例》下旅游业赔偿基金的条款处理赔偿申请。旅监局已提醒新星旅游的负责人根据《条例》,旅行代理商在牌照撤销后或暂时吊销期间,仍须遵守《条例》规定,包括按照已订立的协议、交易或安排下的义务或法律责任行事。如发现个案涉嫌违反《条例》,旅监局会按程序进行调查,并就欺诈或其他涉嫌违法行为与相关执法机构作合适跟进。
根据《条例》,外游旅客如持有盖上旅游业赔偿基金印花的外游费收据,并因持牌旅行代理商倒闭而损失外游费,可向旅监局申请特惠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为损失的外游费的90%。旅监局会向受影响顾客提供赔偿基金索偿资料,并会按照《条例》及赔偿基金的既定程序处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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