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愿荣光》禁令 律政司上诉改称歌曲违反《国安法》 法庭之友质疑如有程序特权
2024-02-24 16:37
律政司司长早前申请《愿荣光归香港》临时禁制令被拒后不服上诉,早前指行政机关采取措施维护国家安全时,法庭不应代替行政机关或以普通法观念考虑措施效用。法庭之友今(24日)于上诉庭指质疑原审至今律政司说法有变,改称《愿荣光》等32首相关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既缺乏证据支持,又有损程序公正,质疑其是否有程序特权,若基于此推翻原审裁决做法不当。上诉庭押后至7月中前裁决。
律政司代表资深大律师余若海解释建议临时禁制令附表中订明的《愿荣光归香港》等32首相关歌曲在发布时显然要不让人误认为国歌,要不具煽动分裂意图,均属非法行为,惟确认他人发布相同片段时不一定有相同意图,须视乎实际情况而定,又指如有人受禁令影响可向法庭申请要求澄清。余若海再陈词指应由行政机关衡量国家安全,法庭不应越俎代庖,预计当禁令下达,大多港人均会守法,避免参与潜在刑事行为。
上诉庭首席法官潘兆初指起草禁令中提到「在香港境内或境外」,问及是否涵盖境外行为,法官彭宝琴补充煽动罪亦只属本地法例,没有域外法权,余若海回应指无意在境外执行禁令。余若海交代禁令禁止的均属违法行为,起草禁令限制条款中,新闻工作及学术研究不受禁令所限,法官朱芬龄问到若新闻工作及学术研究本来合法,又何须特意加设限制条款表明其不受限,岂不令人更混乱。法庭之友代表资深大律师陈乐信回应指禁令应用范围广泛,一旦法庭批出禁令,有机会造成更多问题,包括公众难以理解、禁令含意不清等。
陈乐信指出原审至今律政司说法大幅改变,解释律政司原审时提出禁令附表中《愿荣光》等32首相关歌曲,旨在指示大众禁令所涵盖特定行为,没有订明上述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故原审时没有任何司法推论指歌曲违法。陈乐信续指直到现在上诉时律政司才改称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藉此来说明禁令有效用,推翻原审禁令无用裁断。陈乐信质疑律政司改变说法有损程序公正,上诉时不应提出新立场,而且法庭从未裁定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质疑律政司在上诉时才首次提出是否有程序特权,以新理据申请上诉,引述《香港国安法》要求明确公开,律政司现在却「搬龙门」。
陈乐信又质疑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一说缺乏证据支持,即使律政司提出证据中,也从未说明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亦没有任何司法裁断。潘官提到特首在原审时已发出证明书,指禁制行为即附表一系列歌曲带来国家安全风险。陈乐信反驳证明书内容未获法庭裁断,也未明言违反《香港国安法》,违法一说没有法律基础,律政司不能借此来走捷径。彭官又引述黄警司证供指发布此一系列歌曲有可能被起诉,陈乐信再反驳指这也远远未足以证明其违法,就算律政司指这构成了犯罪行为,也未能证明其有犯罪意图,法庭必须慎思明辨。
朱官问上诉庭是否有权重审证据来检视原审裁断,陈乐信认为除非原审裁断出现重大错误,例如用上错误标准门槛来裁断事实,否则上诉庭不应重审证据。陈乐信引述原审裁断禁令并无效用,若上诉庭基于律政司指一系列歌曲违反《香港国安法》来得出禁令有效用的结论,来推翻原审判决的话,做法完全不恰当。陈乐信最后指法庭审核禁制令申请时须考虑禁令有否必要,虽然律政司称禁令于国家安全或有益处,然而正确原则为只有禁令有必要之时法庭才应批出禁令。
余若海回应时只称附表歌曲确有违法,黄警司证供支持禁令申请,法庭之友不应忽视,否认律政司一方曾改变说法,也没有援引新证据。
案件编号:CACV274/2023、CAMP303/2023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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