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立法|邓炳强:学术机构不涉境外势力 林定国:罪行针对客观事实 非意见表达

2024-02-03 11:13

邓炳强:学术机构不涉境外势力  林定国:罪行针对客观事实 非意见表达。锺健华摄
邓炳强:学术机构不涉境外势力 林定国:罪行针对客观事实 非意见表达。锺健华摄

基本法23条立法正在进行公众谘询,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及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早(3日)出席电台表示,境外的学术机构不属境外干预罪,林定国亦指「境外干预罪」针对客观事实,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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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长林定国。锺健华摄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锺健华摄

「境外干预罪」定罪门槛涉最少3项元素

文件建议增设「境外干预罪」,包括干预特区选举的行为,有指与国安法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29条3的用字相似,被问到会否一罪两告时,邓炳强表示,谘询文件内的的境外干预罪有三个要素,第一就是要配合境外势力,第二是使用不当手段,另外就是一些干预的效果,谘询文件内有提及什么是不当手段,譬如是关键失实或者使用暴力,跟国安法已有不同,两者中间可能有重叠,但大体上是针对不同。至于会否一罪两告,邓炳强强调要似乎情况,惟不会一罪两告。

林定国表示,要达到「境外干预罪」的定罪门槛,有最少3项元素,包括手段要清晰,再配合境外势力指使或资助,亦要视乎行为的最终目的,要全部符合才能构成干预的效果。他不认为一般正常交流会有问题。

 ▼▼▼23条立法章节▼▼▼

罪行针对客观事实 非一般意见表达

对于有港大法律学者关注建议下的「境外干预罪」会否变得矫枉过正,并举例以港大学与海外机构合作研究新冠病毒来源,最终报告遭政府认为错误不实。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强调境外势力的定义包含3个元素,包括外国政府和政治组织,当中不包括境外的学术机构,而「境外干预罪」所包涵关键失实陈述,亦要考虑是否明知有关资料错误仍然发表,以及相关内容是否涉及「关键失实陈述」,包括达到干预效果,影响政府措施和选举等,他看不到有关例子涉及相关元素。

林定国补充,有关罪行针对的是客观事实,而非一般的意见表达,他举例说「现在我面前这本书是紫色,你就说是红色,这些是事实,你说漂亮不漂亮,那些叫意见」,现在针对的是「指鹿为马,指黑为白」,即是明知错误下作出失实陈述,才有机会触犯相关法例,他希望大家不要引用一些夸张的例子,引起不必要忧虑。

林定国:扣留时间须以案情为定

谘询文件亦提到确保执法部门在处理国安案件时,有足够时间调查,包括延长目前48小时扣留时间。邓炳强指,在充足理据下,才会向法庭提出申请延长扣留时间,但不同意会违反人权。林定国指,扣留时间长短应视乎执法部门需要,以及有没有机制确保有充足理据,由法庭把的角色,指可能有个案「扣留一天都嫌多」,另外有个案「扣留30天都嫌少」,认为单单谈论数字多少,并非理性讨论。

林定国:罪名未定没有基础定出刑罚 

律政司长林定国指,今次谘询要讨论控罪元素和辩护理由,反问罪名未定,何以有基础定出刑罚。他说本港采用成文法,一般是列出最高刑罚,具体刑罚则按案情和在各级法院审理而有不同,认为目前讲明某条罪行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对于讨论是否将罪行加入23条,没有帮助,强调要搞清重点,聚焦满足23条立法需要。林定国又指,《香港国安法》属于内地法律,因此按内地做法,列出最低刑期和刑期等级,做法不适用于的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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