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染新冠后涉多次外出播毒罪成 官今裁定上诉得直 指未能证明被告当时自知确诊
2024-01-31 16:07
42岁水果店男职员疑于前年初感染新冠病毒后乘搭港铁、到访吉野家、美心MX等,又在社交平台发文指「林郑你要揽炒,明就明,我实去多啲蓝店」。经审讯后,涉案男职员被裁定9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危险罪成,判监7个月15天。他不服定罪提上诉,高等法院暂委法官游德康今颁下判词,指控方以「自知受感染者」作为检控基础,惟上诉人在犯案后才收到阳性检测结果,在此之前他只是知道可能受感染,基于控方有举证责任,裁定上诉得直。
12控罪9罪成
上诉人雷宝林,原被控12项使其他人蒙受感染危险罪,其中3项控罪案发2022年于2月27日及28日,由于雷在28日接获检测报告呈阴性结果,及不肯定雷在27日进行快速测试的结果如何,原审裁判官李志豪裁定3罪脱。
馀下9项罪成,分别指雷于2022年2月24日至26日,自知属受指明传染病感染,即2019年冠状病毒(COVID-19)的人,藉著到3间食店进食、进入2间超级市场、及4次乘搭港铁来回深水埗、旺角及尖沙咀等站,而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险。
高院指原审未清晰裁定案发时已知受感染
游官在判词中,指同意雷的上诉理据,即原审裁判官裁决时未有清晰裁定雷自知受感染,在裁断陈述书中也没有具体及清晰地交代。
原审裁判官在裁决时,指基于雷在2022年2月24日的核酸检测病毒阳性结果裁定他「是受传染病感染的人」,加上快测结果及雷自知有发烧、咳嗽、喉咙痛等新冠病徵,裁定雷当时知道自己感染新冠病毒。
游官指出,要证明雷自知属受感染人士,控方必须证明雷在相关时候事实上是受感染,如果雷事实上不是受感染的人,「无论他如何尽力地相信也不会令他变成受感染的人,一个没有受感染的人如何在社区内移动也不会干犯涉案罪行。」
快测阳性是「自知有可能受感染」 与「自知受感染」有分别
原审控方传召了医生作供,其证供指快测结果是一个参考,须进行核酸检测以进一步核实,因此雷虽然在警诫会面纪录中承认快测阳性、认为自己有可能感染新冠,但「自知有可能受感染」与「自知受感染」两者间仍有分别。
本案唯一的阳性核酸检测结果是雷在2月24日提供的样本,雷却在3月4日才得知结果。游官认为雷不可能在3月4日前知道自己受到感染,基于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必须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罪行所有元素,故裁定雷上诉得直。
案发后始知核酸检测为阳性
游官又指出,以「自知属感染病毒人士」这基础提控,难处是被告犯案一刻与知道自己属受感染人士的时间不同,故立法者在条例中加入「传染病接触者」这类别人士,以保障市民安全。
原审裁判官在审讯中应考虑修订控罪,加入「或自知属传染病接触者」这指控。惟考虑到雷已经服毕超过一半刑期, 故游官认为现时不适合下令修订控罪及发还重审。
案件编号:HCMA168/2023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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