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港人|邓棨然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财产罪 下月26日判刑
2024-01-22 10:12
12名港人涉于2020年偷渡离港,在内地海域被截获,当中邓棨然因组织他人偷越边境罪、在内地入狱3年,刑满后移交香港警方、继续面对香港司法程序。邓原被控1项串谋意图危害生命而纵火罪,他今(22日)于区院法院、法官练锦鸿席前承认交替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押后下月26日判刑。邓另因偷渡事件被控妨碍司法公正罪,该案将于后日(24日)再讯。
邓棨然案发日返回湾仔租用单位时遭警截获
案情指,2019年9月30日晚上,邓棨然和同案被告郑进一起进入湾仔金乐大厦地下大堂后被警员截停。邓棨然手持2个油泵,郑进则携有两张涉案单位匙卡。警方当晚进入涉案单位,同案被告郑子豪身处房间内,李威龙及廖子文则爬出窗外,其后获救回安全地点及被捕。
单位存放制造汽油弹材料及半制成品
涉案单位内睡房对出、开放式厨房的位置,存放了一些半制成的汽油弹和制造汽油弹的材料等,如同一条生产线,物品包括22个玻璃樽、408毫升异丙醇、4.07升汽油、332克镁粉及25克铝粉等,大部份玻璃樽内有大头针及有1个玻璃樽塞有手指套,警方亦在现场发现14个打火机、1部无线电、多个护眼罩及防毒面罩等。
Tg群组内谋划制汽油弹
警方检验邓棨然的手机,发现案中5名被告在Telegram群组及单独的对话讯息,主要2个Telegram群组内共约2,000条讯息,连同5名被告在内、该群组成员逾10名以上。
涉案群组成员在2019年9月初谋划在「安全屋」内制造汽油弹,成员分工为「行动组」和「后勤组」。 同年9月中旬,群组开始筹备1次「实地测试」,最终约于同月24日进行,及后决定于同月30日在涉案单位内制造汽油弹,并计划在同年10月1日的公众活动中使用。
邓棨然被捕前于群组内指示郑子豪买材料 讨论制作汽油弹
邓棨然在群组内积极参与讨论,在9月30日被捕前,他曾向群组报告最新发展,并指会向同夥取得油泵;邓棨然早前曾指示郑子豪购买材料及带回涉案单位,讨论「实地测试」细节及确定负责投掷汽油弹的名单、及与李威龙讨论制作汽油弹及燃烧弹等。
警方又在邓棨然手机内发现35幅与汽油弹相关的照片,其中部份照片与单位中检获物品非常相似。
法证指搜出材料足制约16枚汽油弹
政府法证化验师认为,单位内易燃液体及材料足以制造约16枚汽油弹;单位内找到的金属粉末和金属氧化物可用于制造「铝热剂」,温度会显著地高于普通汽油弹,亦能造成较严重伤势,惟铝热剂大多难以燃点,能否产生足够热能成疑。
涉案单位仅租5天
涉案单位业主透过网上平台,将单位出租给名为「Patty」的在逃人士,租期为2019年9月28日直至2019年10月2日。业主称不知道、也不容许任何人在单位内存放汽油弹。
求情称邓棨然参与程度低
辩方大律师方汉权求情时,指邓棨然坦白认罪,没有推卸责任,希望法庭轻判。辩方亦指邓棨然当日进入涉案单位3次,并非同案中最高,其参与程度亦较低。
法官认为邓棨然刑责应与同案被告相同
练官对辩方说法有保留,指案中被告面对共同控罪,邓棨然刑责应与其他同案被告相同。辩方则指在同一事件中,各人有不同角色。练官最终指示控辩双方准备书面陈词处理有关争议,押后至2月26日判刑。
34岁被告邓棨然,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指他于2019年9月30日在湾仔骆克道金乐大厦某单位,管有玻璃樽、乙醇及汽油等物,意图在无合法辩解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该等物品,以摧毁或损坏他人财产。
案件编号:DCCC 323/2020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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