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GT-R等超级跑车新界赛车 3男罪成判囚2个月罚款8千元兼停牌1年
2024-01-02 17:50
3名男子涉于前年12月在十八乡交汇处支路,驾驶日产GT-R等超级跑车互相追逐,3人早前分别承认危险驾驶罪,并就赛车罪及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罪受审。裁判官冯念伟今于粉岭裁判法院指,3被告驾驶时有默契地在弯曲的高速公路上互相追逐4至5分钟,裁定赛车罪及没有第三者保险罪罪名成立。各判监2个月、罚款8,000元,停牌12个月并需修读改进课程,危险驾驶罪存档法庭。辩方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获批,各准以3万元等条件保释,期间不得驾驶任何车辆。
3名被告王子钊(29岁,文员)、陈朗恒(28岁,文员)张志浩(28岁,广告从业员),被控于2022年12月4日,在新界十八乡交汇处支路连接元朗公路至屯门公路,危险驾驶车辆、未经警务处处长同意而参与车辆间在道路上的速度或竞赛,且其私家车没有第三者保险。
辩方立场认为3被告并没有激进驾驶、超速、改车及违反道路标记,期间车辆亦顺序行驶,只有一次出现改变顺序的情况,也没有证据显示3人有赛车的协定。裁判官冯念伟今裁决指,赛车选手也会在一级方程式赛事中顺序行驶,亦不一定要驾驶经改装的车,或是有激进行驶状况才构成赛车。
冯官称,涉案车辆皆非商用或普通私家车,3车辆性能及马力相约,其中两辆属超级跑车,分别是日产GT-R、保时捷GTS及Audi S4;而3被告当时互相追逐4至5分钟,路程长达9042米,期间一同加速,相继切线,亦同在遇到侦速相机时减速,驶过后又一同加速,曾有一次超车行为。冯官指,从整体行走模式及车辆互动可见,3被告有默契及共识互相追逐,认为3人同时出现在高速公路并非巧合,而是应约出现,裁定3被告赛车及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罪罪成。
辩方求情指,3被告行径不算激进,亦曾亮指挥灯及死火灯以提醒后面的车辆,而案发地点在高速公路,相对起山路等较安全。冯官判刑指,涉案公路多弯位,其时速限制为70至80公里,但3被告的平均时速为110至160公里,可能造成严重的交通意外,这次事件中没有造成人命伤亡只属侥幸,并不构成减刑理由,就赛车一罪判处3被告2个月的监禁,没有第三者保险而使用车辆罪各罚款8,000元,停牌12个月并需修读改进课程,而危险驾驶罪则存档法庭。
辩方闻判后随即申请保释等候上诉,冯官批准3人各以现金3万元保释,期间不准驾驶任何车辆、不得离港,需交出所有旅行证件及居住于报称住址,更改住址24小时前通知警署,每星期到警署报到1次。
案件编号:FLCC49/2023
法庭记者:廖凯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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