锺翰林违监管令︱何谓惩教署监管令?大状指违令可再逮捕 须重新服刑
2023-12-29 14:14
「学生动源」前召集人锺翰林在社交平台透露,在惩教署监管令期获批准离港,到日本冲绳旅游,之后他决定转赴英国寻求政治庇护。哪到底甚么是「监管令」?监管有甚么条件?违反又有甚么后果?《星岛头条》带您一文睇清「监管令」是何物。
目前香港监管下释囚委员会有两项提早释放计划,分别是「监管下释放计划」和「释前就业计划」,根据《囚犯(监管下释放)条例》,大意是指囚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获准许在受监管下释放,视乎个别囚犯情况,监管期一般由6个月至两年不等;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不遵守监管令的条件,可处第2级罚款(最高5,000元)及监禁12个月。不过锺翰林由于入狱时超过14岁、出狱时未满25岁,属少年囚犯,按法例获释出狱时必须接受监管,所以不属上述两项释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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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令」适用范围
- 正在服3年或多于3年监禁刑期(终身监禁除外)
- 至少已服满刑期的一半或20个月(以较长者为准)
「监管令」期限
- 直至申请人的最迟释放日期,即全部刑期(不计算减刑)届满当日为止
「监管令」申请
- 须于最早获释日前6个月申请
- 若行政长官拒绝对任何囚犯作出监管令,惩教署署长须向该囚犯送递书面通知,而该囚犯可在接获通知起计14天内,以书面经监管下释囚委员会向行政长官提出申请,要求覆核行政长官的决定
- 囚犯只可申请覆核一次
监管条件
在囚人士在监管期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和条件:
- 遵从由监管人员就执行监管令给予的所有指示
- 获释后30日内联络监管人员并亲自会面,每隔30日再会面
- 依照监管人员的指示会面
- 如无法与监管人员会面,监管人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囚犯在合适时间及相隔期致函、发信息或致电,或以其他沟通方式联络
- 居于监管人员认可的地址
- 从事监管人员认可的工作
- 按照监管人员指示,从事正当工作
- 住所或办事处地址如有改变,或职业状况有更改,包括但不限于转职、被停职或被革职,须3日内通知监管人员
- 若打算离开香港或在外地定居,须至少在离港前7日通知监管人员,并获得批准。返港后,须24小时内通知监管人员
- 避免与有刑事纪录,或与囚犯自身罪名有任何关系的人
- 避免探访任何与囚犯自身罪名有关的地方
- 不得触犯香港法例
- 保持行为良好,奉公守法
违反「监管令」后果
- 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不遵守监管令的条件,即属犯罪,可处第2级罚款(最高5,000元)及监禁12个月
何时会撤销「监管令」
- 被判定犯罪及判处监禁(缓刑除外)
- 根据刑事条例须服曾予缓刑的刑罚
- 惩教署署长鉴于公众利益,觉得须立即再度监禁
注:按剩馀刑期再度监禁,须减去监管令曾生效期间
汤家骅:监管机构有权再逮捕 冀社会勿怀疑宽容制度
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违反监管令属违法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再逮捕相关人士,并要求重新服刑。他接受电台访问时说,今次个案与前香港众志成员周庭违反保释条件情况类似,同样是不尊重监管或执法机构发出的指令,但期望社会不要因为个别事件而太早达致结论,怀疑监管令或保释制度,甚至认为制度不可行。
汤家骅表示,这类宽容的制度事实上对违法者有利,能让他们早日更生、及早重投社会;若因为一、两人违反指令,连累其他人失去机会,是非常可惜。
惩教署:锺翰林按刑事条例须接受监管一年
惩教署副署长(更生及管理)梁建业表示,锺翰林并非按「监管下释放计划」或其他监管计划获释,而是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入狱时超过14岁、出狱时未满25岁的少年囚犯,出狱后必须接受监管一年,相关条例在《香港国安法》生效前已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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