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捡手机威胁「不给1000元就扔河里」 警方奈何不了咁解释......
2023-12-23 09:47
近日,在浙江嘉兴,有网友发视频称,一名女子捡到一部手机向失主索取1000元(人民币,下同),不给就扔河里。
视频中,女子表示手机不是自己偷的,手机值多少钱,失主就要给多少钱。视频发布者表示,视频发布者表示,失主讲价800元,最终民警来调解最后还是给了1000元才了事。对此派出所民警表示,像这种情况警方只能协调,没有强制措施,这是「道德素质问题」。
内媒报道,事件是发生在21日,嘉兴的海宁许村,一位大妈在这一天捡到了一部手机,却以一种让人难以置信的方式要求失主向她支付1000元的赏金,否则就把手机扔到河里,失主并未对此立即答应,并向警方报案求助。民警随即介入,并试图调解这一矛盾,最终失主还是给予1000元的赏金来解决。
事后,许村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警方只能协调,对归还失物并没有强制措施,这是个人道德素质的问题,事件的曝光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律师解读
新京报引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夥人、公益律师赵良善的话,无论在拾金不昧的道德层面还是在法律层面,拾得人都应该将遗失物返还给失主。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如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这一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失主可起诉拾得人,要求其归还。
「当然,失主领取遗失物时,有义务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赵良善解释,但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费用远远超过因保管遗失物而产生的必要费用,并要挟失主不给好处费就不归还遗失物,这就演变成变相的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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