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订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 冻结财产通知书审讯期间仍然生效
2023-12-15 09:48
国安委已行使《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赋予的权力,制定《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修订)实施细则》),修订今日(15日)刊宪公布,即日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保安局局长可发出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罪行相关财产,目的是包括,保存涉案财产,以便日后可取得(并执行)没收令或充公令;防范涉案财产被用作资助或协助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于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有关,并正持续进行的侦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处理财产。
国安法第43条规定结财产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资料图片 经修订后,通知书在与其相关的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资料图片 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通缉多郑文杰、许颖婷、邵岚、霍嘉志、蔡明达。资料图片 警方早前亦通缉8名潜逃海外通缉犯,包括任建峰、袁弓夷、郭凤仪、郭荣铿、许智峯、蒙兆达、刘祖廸、罗冠聪。资料图片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是次修订属技术性修订,范围相当狭窄,只是针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作出明确的规定。资料图片 葛佩帆支持修订,认为有利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罪行。
有关冻结财产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两年,而法院只能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书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关法律程序,特别是刑事检控程序完结前延长,《实施细则》没有作出清晰规定。
经是次修订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根据附表3发出的通知书在与其相关的法律程序待决期间,仍然有效,直到相关法律程序完结为止。修订体现通知书机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结前不当处理罪行相关财产,而引起国家安全风险。修订的详细条文请参阅此网页。
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是次修订属技术性修订,范围相当狭窄,只是针对通知书的有效期作出明确的规定,并没有改变发出通知书的基础或原则。若有关法律程序尚未完结,相关的通知书暂时继续有效,实属理所当然,因此修订确属必须,令特区政府能继续有效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发言人强调,修订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财产权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书影响的人可根据《实施细则》向原讼法庭申请撤销通知书,或者申请特许或更改特许处理财产。有关申请特许的机制,在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和保障财产权之间作出了平衡。
《香港国安法》第43条规定特区执法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各种措施,并授权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为采取第43条所规定的措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首次制定的《实施细则》于2020年7月7日生效。
葛佩帆:修订细则有利打击危害国安严重罪行
对于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区国安委早前已行使《香港国安法》第43条赋予的权力,修订《香港国安法》下的《实施细则》附表3,民建联立法会议员葛佩帆支持是次修订,认为有利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罪行。香港国安法第43条明确规定,警方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等。根据原有条文,有关通知书的有效期最长为2年,而法院只能在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侦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届满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这不利快准狠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罪行。
葛佩帆强调,打击「港独」没有边界,《香港国安法》具有「域外效力」,执法当局对于海外「港独」分子必将终身追责,虽远必诛。反中乱港分子,至今仍然在用各种方式抵赖、逃避其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西方反华势力则巴不得他们能够继续兴风作乱、破坏香港。依法追究黎智英邹幸彤等人的罪行,冻结财产,正是打中反中乱港势力「七寸」。葛佩帆指出必须坚持依法治港,用法治去维护香港安定、去彰显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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