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如心遗产管理方案|律政司司长建议设两层架构 由遗产监管机构监督受托人运作

2023-12-12 13:55

高院今早开庭就龚如心逾1400亿元的遗产管理方案进行讨论。资料图片
高院今早开庭就龚如心逾1400亿元的遗产管理方案进行讨论。资料图片

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逾1,400亿港元的遗产管理方案至今未能达成共识,律政司司长及遗产管理人今于高等法院法官鲍晏明席前讨论遗产管理方案,并索取法庭指示。律政司司长一方建议设立遗产监管机构和遗产受托人两层架构,遗产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督遗产受托人的运作,以免遗产监管机构权力过大;遗产监管机构需有不少于3名但不多于6名的成员,遗产受托人将有9名理事会成员,所有成员均由律政司司长提名委任。

法庭早前已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未能满足「财政稳健」的条件,不合资格出任遗产受托人。遗产管理方案交由律政司司长及遗产管理人合力制定,并会推荐新一批适当人选担任新遗产受托人。

法庭早前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未能满足「财政稳健」条件,不合资格出任遗产受托人。资料图片
法庭早前裁定华懋慈善基金未能满足「财政稳健」条件,不合资格出任遗产受托人。资料图片
高院今日开庭讨论龚如心遗产的管理方案。资料图片
高院今日开庭讨论龚如心遗产的管理方案。资料图片

代表律政司司长的何沛谦资深大律师指,律政司司长作为公众利益及慈善事业的守护者(parens patriae),将会负责提名龚如心遗产监管机构成员,以及遗产受托人理事会成员。遗产管理方案中建议遗产受托人设立新行政架构,向理事及职员提供清晰指引,遗产受托人需有9名理事,当中需包括2名政府官员,遗产监管机构则需有不少于3名但不多于6名的成员。

遗产监管机构与遗产受托人为两个独立而不同的机构,遗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遗产受托人,可向遗产受托人问责,并有权提名新遗产受托人,遗产受托人亦需向遗产监管机构提供资金及紧急援助金。另一方面,龚如心遗嘱指明需「确保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的商业王国不断壮大」,律政司司长建议华懋集团把股息上缴予遗产受托人,而遗产受托人的唯一成员则是财政司司长法团(The Financial Secretary Incorporated),财政司司长法团需对遗产受托人负有受信责任。

龚如心遗嘱指明希望设立「中国诺贝尔奖」,若遗产受托人决定资助「中国诺贝尔奖」,则需经过遗产监管机构审批。律政司司长建议「中国诺贝尔奖」需有3至6个奖项,并成立不同委员会方便管理,如资产管理委员会、慈善活动委员会、「中国诺贝尔奖」委员会等。而负责「中国诺贝尔奖」的成员需有不同领域的专长,以决定奖项及奖励等事宜。

律政司司长认为遗产受托人的理事毋须包含华懋集团董事或管理层,以保持遗产受托人的独立性,华懋集团、遗产监管机构及遗产受托人则各司其职。而遗产受托人的经费需由遗产监管机构审批的程序则可保持透明性,易于揭发职员行为失当或滥用资金等情况。遗产受托人亦可接受与遗嘱目的有关的第三方捐款。

代表龚如心遗产管理人的余若海资深大律师指,律政司司长建议华懋集团把资金以「股息」形式交予遗产受托人,但遗产管理人指出如华懋集团是「捐款」予遗产受托人作慈善基金之用,则可享有免税。而根据遗产管理人的经验,遗产受托人公司理事应包括华懋集团董事及管理层,以监视华懋集团及慈善基金的最新情况,有助双方管理。

若遗产监管机构及遗产受托人均由律政司司长提名委任及卸任,遗产受托人的唯一成员又是财政司司长法团,便会由政府控制所有遗产慈善基金,担心日后或会出现协调问题,而且财政司司长法团未必有管理像华懋集团般大公司的经验,故认为遗产受托人的唯一成员不应是财政司司长法团,而应是遗产监管机构,便可让遗产监管机构有更大权力,除了查核帐目或作出具体查询外,亦可有权委任及卸任成员或理事。

律政司司长一方则认为如遗产监管机构希望提名委任及点名卸任,均可向律政司司长提出,由律政司司长考虑后决定。另外,律政司司长建议新信托基金命名为Nina and Teddy Wang Charitable Trust,新遗产受托人公司暂定名称为Nina Wang Trustee Company Limited,以取代旧遗产受托人「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

案件明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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