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契续期︱领事机构续期属外交事权 须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获续期

2023-12-07 17:00

地契续期︱领事机构续期属外交事权 须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获续期
地契续期︱领事机构续期属外交事权 须交由外交公署批准才可获续期

发展局今日(7日)公布《政府租契续期条例草案》,将于明日(8日)刊宪,12月13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2025年将有大批地契到期,《条例草案》改以刊宪方式,取代政府与业权人逐一签订新地契,而刊登续期的公告,会由原先建议的3年,延长至6年。

拟以刊宪方式取代逐一签新地契

不过按照外交部驻港公署指示,《条例草案》订明,驻特区领事机构和在特区享有特权及豁免权的国际组织代表办事处拥有而用作办公用房、馆长寓邸或馆员住房的房地产买卖包括续契等事宜,由于属外交事权,亦须继续按公署就相关房地产并自2022年6月生效的要求,于地契到期前先取得公署批准,再加上政府的续期批准,地契才可获续期。

根据外交公署指示,驻特区领事机构的续契事宜属外交事权,亦须按旧法处理。图为美国驻港总领馆。资料图片
根据外交公署指示,驻特区领事机构的续契事宜属外交事权,亦须按旧法处理。图为美国驻港总领馆。资料图片

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 宪报刊「续期公告」

发展局发言人指,《条例草案》维持和沿用1997年土地政策,立法只改变了续期方式,确保有效率及有秩序地处理未来陆续到期的大量地契,除了为续期提供确定性,亦有助提升业权人和投资者对续期安排的信心。

《条例草案》订明,地政总署署长须于每批地契到期前最少6年,于宪报刊登「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宣告「续期公告」上指明的地契将会获续期,除非地契被列于「不予续期列表」。地契续期后会保留原地契条款,并按1997年土地政策加入50年期、无须为续期本身补地价、但须缴纳随应课差饷租值每年调整而计算的地租的续期条款,以及有关保障政府执管权的必要条款。原地契下所有权益、产权负担和权利均以原状过渡。

以2031年到期的地契为例,「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须不迟于2024年12月31日刊登。少于6年内到期的地契(根据纪录,未来最早到期的一批一般用途地契将于2025年到期),「续期公告」及「不予续期列表」须于法例生效当天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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