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一男子转载煽惑杯葛区选贴文 通缉文章作者黄世泽

2023-12-05 12:47

廉政公署今早(12月5日)落案起诉一名男子,控告他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选举期间,于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转载一则煽惑他人杯葛区议会选举的贴文,廉署并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该贴文的原作者。

被告文荣锋,现年38岁,为一名电脑程式员。涉嫌在2023年10月31日,即区议会选举的选举期间,在其个人网上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一则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贴文,涉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选举条例》)第27A(1)(a)条,今日下午将被带往粉岭裁判法院答辩。

廉署调查发现,文荣锋转载的贴文,原本由黄世泽于选举期间在两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该贴文并附有一项超连结,内容为黄世泽在一个社交网站频道煽惑他人在区议会选举中不投票的直播影片。

廉署亦通缉该贴文的原作者黄世泽。资料图片
廉署亦通缉该贴文的原作者黄世泽。资料图片
廉署通缉黄世泽。
廉署通缉黄世泽。

45岁的黄世泽同时面对同时面对三项控罪,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法行为,违反《选举条例》第27A(1)(a)条。他涉嫌在2023年区议会选举期间,分别在三个网上社交媒体平台,展示上述煽惑他人在该选举中不投票的一段影片及两则贴文。廉署已向法院申请手令,并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他。

廉政公署强调,《选举条例》具域外管辖权,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选举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例如网上社交平台的影片和贴文),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

廉署提醒市民,公开呼吁他人杯葛选举,会触犯《选举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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