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钧专访︱两地判决互认屡见不鲜 《民商事法》适用范围广泛
2023-11-30 08:05
律政司副司长张国钧指,两国或两地签订判决相互认可和执行的安排屡见不鲜,而香港亦非与内地首次签订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区政府早已在2017年签订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让两地互认包括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绝对判令、婚姻无效绝对判令、赡养令、管养令等;以及内地法院在关于离婚、婚姻无效、夫妻之间扶养、抚养等纠纷案件中作出的判决。
而且,在香港承认及执行由其他司法管辖区包括内地作出的民商事判决亦非新鲜事物,香港早于2008年已经实施了《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但适用范围比是次《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条例》)狭窄,只适用于当事人已订立书面管辖协议的情况,是次《条例》的适用范围则十分广泛,可让两地相互认可和强制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金钱及非金钱判项,以及刑事判决当中的补偿或损害赔偿令,减少当事人在中港两地法院就同一争议重复提出诉讼的需要,为当事人的利益提供更佳保障,提升香港作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和区域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中心的竞争力。
必须是内地最终生效裁决
在《条例》生效后作出的内地判决,需在另一方没有遵从内地判决的规定(例如没有支付款项或履行作为)起计的两年内,根据《条例》在香港法院申请登记,亦必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或是不可上诉或逾期无人提出上诉的最终生效判决。如该内地判决是以欺诈手段取得,或原本法律程序并不符合司法管辖权的规定等,则会被拒绝登记。
无力偿债或破产事宜、可以按照《内地婚姻家庭案件判决(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登记的婚姻或家庭案件、有关侵犯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继承案件、遗产管理或者分配的案件等,则暂不能按照《条例》登记。
---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