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推预设医疗指示条例草案 病人可拒绝维持生命治疗

2023-11-24 15:32

港府就预设医疗指示提出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港府就预设医疗指示提出条例草案。资料图片

社会大众对预设医疗指示、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以及让末期病人可以在居处离世越趋关切。港府今日(24日)在宪报刊登《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旨在就此订立相应法律框架,为病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

订立时须两名见证人在场

《条例草案》将订明凡年满18岁且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者可订立预设医疗指示。在符合该指示所载指令的指明先决条件下,当该人士无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医疗专业人员不得对其施予指明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预设医疗指示会以「慎入易出」作原则。订立指示的过程须有不少于两名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其一须为注册医生,而见证人不可以是遗产受益者。预设医疗指示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该纸本指示的扫描及数码化副本可储存至指定电子系统,作为指示中各项指令有效性的证明。 

紧急救援可豁免法律责任 

根据《条例草案》,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是指示当某人处于心肺停顿状况时不对该人施行心肺复苏术的文书。该命令须由两名医生签发。 考虑到在救援行动中,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往往需在瞬间作出决定,同时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草案》亦会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提供保障,让他们在符合指明条件下免于因有否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而招致法律责任。


此外,为了让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选择在居处离世,政府建议如在院舍离世的院友生前被诊断患有末期疾病,亦在离世前14日内曾接受一名注册医生的诊治,其死因证明书注明死于自然原因,则其死亡个案便不需呈报死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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