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涉阻碍港铁车门关上脱罪 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诉被驳回

2023-09-04 13:40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诉被驳回,连俊雄(左)和郭嘉文(右)维持无罪的判决。资料图片
律政司以案件呈述形式上诉被驳回,连俊雄(左)和郭嘉文(右)维持无罪的判决。资料图片

网民在201992日号召「港铁超合作运动」,在多个港铁站意图阻碍车务正常运作,两名男子被指阻挡荃湾綫列车车门关上,被控公众妨扰罪,但审讯后罪脱。律政司今到高等法院提出案件呈述上诉,认为原审裁判官分析时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原则」,以裁定两人在场鼓励其他参与者,张慧玲法官考虑双方陈词后,认为控方在审讯时没有向原审裁判官提出需循「共同犯罪原则」审理案件,不能指裁判官的裁决有悖常理,故驳回上诉,书面判词将择日颁布。

本案申请人为律政司,答辩人为22岁职业训练局学生连俊雄及23岁城大学生郭嘉文。两人被控于201992日,连同其他人干扰港铁荃湾线的列车服务,裁判官施祖尧先后裁定两人公众妨扰罪脱。

律政司提出控罪列明两人连同其他人犯案,即使两人在审讯时没有出庭作供,但原审裁判官亦应以「共同犯罪原则」考虑两人的行为,如郭嘉文当时手拿雨伞晃动「揖揖扬扬」,应该作出唯一合理推论指他们与他人一起阻碍车门关上,惟张官质疑:「佢都无作供,你点知佢『扬』把伞系想档对门?」。律政司承认本案主控官在原审时没有向裁判官提出「共同犯罪原则」,也没有提出被告的行为如何与他人共同犯罪,但认为裁判官仍需考虑被告是否与他人共同行事,冀张官批准上诉,下令案件发还至原审裁判官重新考虑。

答辩方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人与他人共同行事或达成共同协议,而且控方在审讯期间从没有邀请裁判官采纳「共同犯罪原则」,原审裁判官裁决时亦已仔细分析被告的所有涉案行为,并已恰当地裁定本案证据不足以把两人定罪,故认为两人罪脱的裁定无误。张官认为控方从没有在审讯时向裁判官提出应考虑「共同犯罪原则」,现时却投诉裁判官没有分析到被告是否与他人共同行事,不能证明裁判官的裁决有悖常理,遂拒绝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诉,将择日颁布书面理由。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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