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保镖鰂鱼涌公园枪杀姨舅 申请上诉至终院被拒

2023-08-30 13:03

上诉人詹心桀。资料图片
上诉人詹心桀。资料图片

49岁女保镖詹心桀2018年于鰂鱼涌公园枪杀姨舅,造成2死2伤,受审后被裁定2项谋杀及2项有意图而射击罪罪成,被判终身监禁。詹早前上诉定罪及判刑被驳回,今年6月就定罪再向上诉庭申请终审法院上诉证明书。上诉庭今颁布判词指其上诉不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拒绝其上诉申请。

现年49岁女上诉人詹心桀(原名魏朝霞)在审讯时辩称她案发时神志失常,而且没有意图杀人,希望谋杀罪可减轻至误杀罪。她就《杀人罪行条例》第3(2)条所指,减责神志失常举证责任在于辩方,要求终审法院厘清条例是否不合理地减损被告的无罪假定权利,而条例是否指被告只须承担援引证据的举证责任。如控方质疑辩方辩护时,指被告说谎来证明自己无罪,法官引导陪审团时需否特别提及此点?

上诉人詹心桀(右)。资料图片
上诉人詹心桀(右)。资料图片
案发后警方封锁现场搜证。资料图片
案发后警方封锁现场搜证。资料图片
案发后警方将詹心桀拘捕带走调查。资料图片
案发后警方将詹心桀拘捕带走调查。资料图片

 

案发在鰂鱼涌公园。资料图片
案发在鰂鱼涌公园。资料图片
案发在鰂鱼涌公园。资料图片
案发在鰂鱼涌公园。资料图片

上诉庭认为条例所指的举证责任不涉及且不影响无罪假定权利,亦没有违反《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即使如举证责任涉及无罪假定权利,举证责任在于辩方的要求亦只是合理地减损有关权利,控方同时也需要就谋杀罪的犯罪意图及犯罪行为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

另外,案例已指明法官毋须亦不适合特别就控方指辩方说谎一事向陪审团作出引导陈词,本案情况是辩方精神科医生也指詹案发时没有神智失常,法官已适当地向陪审团指出,即使他们认为詹向精神科医生的陈述并非事实,亦不可单凭此点否决辩方对减责神志失常的辩护。上诉庭指本案提出的法律问题没有合理争辩之处,亦不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遂拒批终审上诉申请。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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