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烧人案|夫妇在旁粗口指骂 今被裁定扰乱秩序罪成判囚5周 即时服刑

2023-08-29 15:54

被告陈海云(左)及邝耀文(右)需即时入狱。资料图片
被告陈海云(左)及邝耀文(右)需即时入狱。资料图片

20191111日,一名男子在马鞍山遭黑衣人淋泼易燃液后点火焚身,一对夫妇在场以粗言秽语指骂该男子,3年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脱。律政司早前上诉得直,高等法院下令案件发还予原审裁判官林希维根据已裁定的事实作重新考虑,林官今裁决时指两夫妇的喧哗行为属「火上加油」,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涉案行为有相当可能导致在场人士会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对破坏社会安宁有实际及迫切风险,遂裁定两夫妇罪名成立。林官经考虑后判处两夫妇监禁5星期,辩方申请保释等候上诉被拒,两人需即时服刑。

搭载两夫妇的囚车离开东区法院。禇乐琪摄
搭载两夫妇的囚车离开东区法院。禇乐琪摄
当日一名男子与群众发生争执后遭人淋泼易燃液焚身。资料图片
当日一名男子与群众发生争执后遭人淋泼易燃液焚身。资料图片
裁判官林希维。资料图片
裁判官林希维。资料图片
案发现场马鞍山站外行人天桥。资料图片
案发现场马鞍山站外行人天桥。资料图片
案发现场马鞍山站外行人天桥,当时大批警员到场搜证。资料图片
案发现场马鞍山站外行人天桥,当时大批警员到场搜证。资料图片

高等法院法官张慧玲早前裁定裁判官林希维没有考虑或没有充分考虑案发时社会环境等,而本案只要证明有因两名被告的说话和行为而使其他人会破坏社会安宁的实际或迫切风险便已足够,不必考虑破坏社会安宁的人是否全程在场或了解事情始末,破坏社会安宁行为亦无须局限于须由现场人士可预计的形式作出。

林官今裁决时指出,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诉得直后,他需重新考虑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会否令男事主X及在场人士,相当可能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亦需考虑张官所作的事实裁定及法律观点诠释,只要控方证明两名被告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即属罪成,反之亦然。

林官指案发时正值反修例事件高峰期,在场人士情绪高涨,男事主X事前曾与他人发生肢体碰撞,X与在场人士发生口角,有人在旁劝交,有人附和指骂X,有人向X说:「你系咪想打呀?」,明显是挑衅X随时动武,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属于「火上加油」,邝耀文向X说:「你走啦!中国人!」,X便走向邝面前打算理论,相当可能挑衅到X或在场人士使用或威胁暴力。

林官认为X并非辩方所指仅是在言语上不甘示弱的人,或「空有一把口」,考虑到本案控罪属于预防性质,林官裁定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对破坏社会安宁有实际及迫切风险,认为控方已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两名被告的喧哗行为,相当可能会令X及在场人士,对其他人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遂裁定罪成。

辩方求情时指,两名被告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打人,只是在最尾阶段忍不住指骂几句,认为本案严重程度不至于判处监禁式刑罚,而两名被告被定罪前几经周折,受尽长时间折腾,冀法庭考虑判处非监禁式刑罚。控方表示案发至今事隔4年,接纳本案案情并非十分复杂,两被告亦受长时期困扰。控方承认律政司在草拟案件呈述上诉文件使用16个月,但解释并非故意不跟进本案,亦非疏忽或过失,而是当时律政司有海量级反修例案件需要处理。控方同意裁判官可因案件延误逾一年而格外开恩,作出刑期扣减。

林官认为本案罪行是为了防止社会安宁被破坏,案发时有不同政见人士争执,X被黑衣人打至血流披脸,以寡敌众,两名被告仍用挑衅说话叫嚷,不论两人政见如何,其行为均应被遣责。林官认为非监禁式刑罚不足以反映本案严重性,考虑被告言行、语言态度、社会环境等,认为即时监禁是唯一判刑选择,决定以监禁6星期作量刑起点,而控方在草拟案件呈述上诉文件阶段有延误,酌情扣减1星期,各判囚5星期。辩方表明有意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诉,并申请保释等候上诉,但林官不认为有合理可争辩的基础,拒批保释申请,两夫妇需即时服刑。

两名被告陈海云和邝耀文同被控于 2019 11 11 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喧哗及作出扰乱秩序行为,意图激使他人破坏社会安宁或相当可能导致社会安宁被破坏。原审裁判官林希维在2020817日裁定两名被告陈海云及邝耀文罪脱,但经重新考虑后今裁定两人罪成。

法庭记者:刘晓曦

---

《星岛头条》APP经已推出最新版本,请立即更新,浏览更精彩内容:https://bit.ly/3yLrgYZ

關鍵字

最新回应

關鍵字
You are currently at: std.stheadline.com
Skip This Ads
close ad
close a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