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19年8月包围深水埗警署 6男女暴动罪成 押至8月初判刑

2023-07-11 14:01

涉19年8月包围深水埗警署,6男女暴动罪成,押至8月2日判刑。 资料图片
涉19年8月包围深水埗警署,6男女暴动罪成,押至8月2日判刑。 资料图片

2019年8月底,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警署外聚集,及后发生冲突拘捕多人。7名男女早前否认暴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等罪,其中6人今日于区域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官王诗丽指,独立地考虑个别被告案情后,他们漠视警告,刻意留守现场,增加示威者的人数,恃势凌人,并押后案件至7月27日求情,及于8月2日判刑,以待分别索取各被告的劳教中心、教导所和更生中心报告。全部被定罪的被告均需要还柙看管。

今日应讯的被告依次为张嘉栋(24岁,学生)、田倬行(29岁)、冼颖聪(31岁)、邝炜心(20岁,学生)、马紫妍(19岁,学生)、姚珈瑜(19岁)及17岁女生。他们同被控于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对出的钦州街一带,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冼和14岁女生另各被控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指携有一个能发出雷射光束的装置。

王官裁决时指,从涉案片段可见,被告张嘉栋经常与一名穿著横间条短袖衫的男子一起,他们其后出现在基隆街天桥底一带,当时亦已戴上口罩,并穿上深色衣服,可以谓是「黑衣人」的装束,且指出案发时没有疫情,肯定他是刻意戴上黑色口罩与部份在场人士表明是同路人,加上肯定他知道现场正发生暴动,刻意留守现场,裁定其罪名成立;被告田倬行即使家住长沙湾,明显地他乘地铁去深水埗是有目的,一直停留直至警方进行驱散和拘捕行动,逗留时亦经常观察钦州街及警署的事情,又虽田有多动症,但眼见警署被不同的光速照射时,举手欢呼,明显是附和、支持示威者,裁定罪名成立。

王官再指,被告邝炜心深夜时分乘地铁在深水埗站出闸,除了去7-11店购物后,肯定他一直逗留在相关交界一带,若没有意图参与暴动,他理应尽快离开现场,加上其黑色背囊内有很多示威常见的装备,包括3M灰色防毒口罩连滤罐、劳工手套及生理盐水等,种种足以证明邝有意图参与暴动,亦裁定罪成;被告马紫妍与另一被告邝炜心是一起的,在深夜一起步出深水埗地铁站,一直逗留在相关交界一带直至被捕,再在黑色背囊里特意携带装备,包括蓝灰色3M牌防毒口罩连两个罐、红色手肘及眼罩或护目镜等,裁定罪成。

王官另指,被告姚珈瑜在深夜时份乘搭地铁在深水埗站出闸,姚亦拿出电筒一边行一边照射警署方向,期间她不断举起右手,继续亮著电筒的白光照向警署,又向警署方向拍摄,同时特意携带多项兼有一定重量和数量的物品到场,行为目的昭然若竭,就是与在场部份使用发光物体包括使用雷射笔照射警署的人一起,表示她认同、附和、支持和鼓励这个行动,裁定罪名成立;17岁女被告与另一被告姚珈瑜一起在深水埗地铁站出闸,二人还一起交谈,并其手上的物品发出绿色的光,照向警署方向,历时约2分钟,足以反映她是「有备而来」的,同时背囊外面有一个非常显眼的绿色大青娃公仔,这正是2019年反修例运动期间示威抗议的抗争符号,虽她案发时13岁左右,但所有情况均显示她并非顽皮捣蛋和在搞恶作剧,裁定暴动罪成,就另一控罪,其使用涉案物品的目的可能不是针对伤害他人,纯粹只是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筑物,藉以制造更多光束,裁家罪名不成立。

王官续指,虽然在每张涉案截图里的红圈人,不论身形和衣装与被告冼颖聪都是完全一致的,最显眼是胸膛前的3个中文字,但同意辩方所指以协从者身份参与暴动的人,必须要知道现场主犯是有破坏社会安宁,但基于冼颖聪是一名没有行为能力的人,未能满足在现有的证据下冼颖聪有此「知悉」,未能令法庭满意其个人作为是集体行为暴动的一部份,裁定罪名不成立;就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认为冼的「知悉」和意图自己或他人使用涉案物品用来伤害他人是罪行有关作为的一部份,但冼从来没有拿出涉案物品使用,其携有目的可能不是针对伤害他人,同样裁定罪名不成立。

王官其后表示,将为被告邝颖心索取劳教中心和教导所报告;至于被告马紫妍、姚珈瑜及17岁女生,将为各人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导所报告,再作判刑。

另一同案被告顾嘉杰(25岁、厨师)则早前承认暴动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共2罪。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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