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推翻政府拒认同性海外注册婚姻 岑子杰今终极上诉

2023-06-28 13:40

上诉人岑子杰完庭后被惩教人员押送上囚车。
上诉人岑子杰完庭后被惩教人员押送上囚车。

民阵前召集人、彩虹行动成员岑子杰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政府拒绝认同性伴侣于海外注册婚姻的决定,先后遭高等法院原讼庭及上诉庭驳回。岑子杰今上诉至终审法院,其代表大状指香港现时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认为终院应宣布政府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惟首席法官张举能则表明岑亦应提出政府是从何时开始违反,非常任法官祈显义亦认为岑没有清楚表达替代途径的详细内容。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祈显义审理。上诉人岑子杰由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师代表,政府方则由黄继明资深大律师代表。

岑子杰今上诉至终审法院。
岑子杰今上诉至终审法院。
岑子杰的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师(右)及潘熙资深大律师(左)。刘晓曦摄
岑子杰的Karon Monaghan御用大律师(右)及潘熙资深大律师(左)。刘晓曦摄

上诉方认为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违反《基本法》第 25 条及《香港人权法案》第 22 条下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而香港法律不允许同性伴侣结婚,以及没有提供任何替代途径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如民事结合或注册伴侣关系,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下享有私生活的权利,以及《基本法》第 25 条和 《香港人权法案》第 22 条下的平等权。另外,香港法律不承认外地同性婚姻,则违反 《基本法》第 25 条及《人权法案》第 22 条下的平等权。

上诉方指出同性伴侣及异性伴侣多方面对等, 他们都是关系亲密及互相依存,认为同性伴侣有享有私生活的核心权利,应获得一些替代途径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关乎到他们领养子女、财产分配、继承、减税、房屋、养育子女、离婚等权利,如没有替代途径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则会严重侵犯他们的平等权利,而当同性伴侣的私生活权利被剥削,便需有替代途径去认可同性伴侣关系。

上诉方回答首席法官张举能的提问时指,考虑实质平等性时需要比较同性伴侣及异性伴侣,但考虑私生活权利时则毋须比较。常任法官林文瀚问及,若有替代途径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或会引起没有结婚但稳定同居的异性伴侣之不满,皆因同居异性伴侣也会认为他们有私生活权利,也会认为同性伴侣如可民事结合及注册结婚,便有两个选择,比异性伴侣只可选择注册结婚,多了一个选择。林官亦指现时仍有不少国家不认可同性婚姻。

法官张举能提到《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 8 条有所不同,而且《香港人权法案》并非由香港订立,而是基于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故香港无权去决定条文的意思;上诉方则认为终审法院可依赖外国案例。上诉方又指,《基本法》37条现时只保护异性伴侣的婚姻自由权利,将同性伴侣排除在外,对同性伴侣不公。

首席法官张举能问及上诉方如胜诉,希望终审法院作出什么宣言,而且上诉方是否认为法庭需要求立法机关制定有关认可同性婚姻的法例。上诉方则表示他们只希望法庭宣布政府没有提供替代途径去承认同性伴侣关系,违反《香港人权法案》第 14 条,又或法庭建议政府提供替代途径去承认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等关系。张官要求上诉方清晰指出他们认为政府违反条例的时间点,又提到1997年全球任何地方也不承认同性婚姻,惟上诉方未能提供一个确实的时间点。

政府方认为《基本法》清晰指明婚姻权利只限异性伴侣,上诉方希望政府认可民事结合或同性婚姻,只想为同性伴侣争取所有权利。而且上诉方在庭上不断提出同性伴侣应享有「核心权利」,但定义模糊不清,又从没在原审或上诉时提及。 政府方认为基于「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同性伴侣不能藉着《基本法》或《人权法案》其他概括或非具体条文,获得同性婚姻权利,常任法官李义质疑「特别法优先」的原则不能适用于回应所有争议。

案件明天再续。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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