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会改革︱议员关注「局长指引」安排 麦美娟称助杜绝以往干扰议会情况

2023-06-08 17:32

议员今日就会《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中有关「局长可发出关乎议员表现的指引」作出讨论。资料图片
议员今日就会《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中有关「局长可发出关乎议员表现的指引」作出讨论。资料图片

立法会《2023年区议会(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今日(8日)举行会议,继续审议草案条文。议员就条例草案中72B「局长可发出关乎议员表现的指引」作出讨论。民青局局长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以往区议会所出现过没有「尽职履责」的情况,例如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以往区议会所出现过没有「尽职履责」情况。资料图片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以往区议会所出现过没有「尽职履责」情况。资料图片
廖长江问及与2019年发出「区议员及区议会辖下委员会成员操守指引」的区别。资料图片
廖长江问及与2019年发出「区议员及区议会辖下委员会成员操守指引」的区别。资料图片
黎栋国问及若议员行为若未包括在指引内,局长是否就不能采取行动。资料图片
黎栋国问及若议员行为若未包括在指引内,局长是否就不能采取行动。资料图片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情况。资料图片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情况。资料图片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情况。资料图片
麦美娟称制订指引是为杜绝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情况。资料图片

新民党的黎栋国问及若议员行为若未包括在指引内,局长是否就不能采取行动。麦美娟回应时表示,条文有两部分,分别是局长能「提出指引」及「修订负面行为清单」,她表示若有区议员或区议会主席在修订负面制为清单前作出「议员不应有的表现」,也不等于不能去实施指引,因为指引的目标是规范议员的行为能乎合公众期望,即使该行为并非纳入负面行为清单,局长仍可在有局议员联署或区议会动议下行使该权力。

委员会主席廖长江亦问及会否在72B(1),即「局长可发出指引,就议员应有的表现,示明标准;及示明有何失当行为可构成施加处分的理由」的指引,与2019年发出「区议员及区议会辖下委员会成员操守指引」的区别。民政署助理署长邝家锋回应时表示,2019年的操守指引较为概括性,而现时的「局长指引」则会较清晰、包括议员的指标、惩罚的准则等。但他亦指,若2019年的操守指引中有合适的条文,会将其合并于现拟的指引当中。 

而在制定指引方面,麦美娟表示需视乎过去失职的例子,杜绝以往所出现过没有「尽职履责」的情况,例如干扰会议的进行、不容许出席会议的官员或议员进场或离场等。至于如何确保区议员表现乎合公众期望,麦美娟则举例,包括区议员需尽责开会、设立办事处、定期与市民沟通等。

记者:陈俊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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