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涉奸女教唆作假口供案|律政司覆核刑期获批 父加监至9.5年祖母及叔父加监至6年

2023-06-07 13:11

律政司覆核刑期获批,3人均加监。
律政司覆核刑期获批,3人均加监。

40多岁父亲涉强奸年仅13岁亲生女儿,并指示家人阻止女儿出庭,要求女儿作假口供。父亲、祖母及叔父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等罪成,被判囚4年9个月至6年半,他们今日(7日)到高等法院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诉,律政司亦提出刑期覆核申请。上诉庭经商讨后驳回3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诉,批准律政司对3人的刑罚覆核申请。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判刑明显不足及原则上犯错,改判刚在本月初刑满出狱的父亲监禁9.5年,并改判去年刑满出狱的祖母及叔父监禁6年,书面理由将在半年内颁布,3人需即时服刑。

律政司另就3人刑期提出覆核申请

3名上诉人为46岁父亲L.C.L.、70岁祖母L.M.Y.、41岁叔父L.C.Y。3人被裁定串谋妨碍司法公正罪罪成,父亲另被裁定作出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罪罪成。父亲被判囚6.5年,提出定罪及刑罚上诉;祖母及叔父各被判囚4年9个月,提出定罪上诉。律政司另就3人的刑期提出覆核申请。

上诉方认为原审时控方结案陈词时多次出错,对整案的陈述既偏颇又不中立,亦加入个人评论及想法,原审法官理应指示陪审团对控方的错误陈述置诸不理。上诉方建议控方阐述证人证供时,不应加入任何色彩,应没有讼辩元素,尽量刻板地整合及论述证供。

上诉方指出,在被告没有出庭自辩以及没有传召辩方证人的情况,控方理应向法庭申请可否作出结案陈词,辩方有权提出反对,由法庭考虑是否批准,惟此建议没有案例支持。上诉方又指,控方结案陈词及原审法官引导时,均没有提及对被告有利的证供,对被告不公。

上诉方表示控方应有节制地行使其结案陈词权利,控方结案陈词的合适范围应限于7个情况:(1)作出有关法律问题和法例释义的陈述,(2)当错误的陈述被作出并需要修改,(3)出现与开审陈词有别的证据并有需要作解释,(4)当提出的争论点引致混乱或不确定,但可作整理以便陪审团正确理解,(5)整理某些在辩方质询时指出的案情,(6)控方证人证供盘问下出现不符或遗漏,(7)当辩方依赖自利声明或向控方证人指出一个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辩解。

律政司申请刑期覆核指,父亲原被控2项强奸罪及5项非礼罪,涉及乱伦及重覆犯案,实质罪行非常严重,一旦定罪会面对14年或以上的监禁,但父亲在扣押期间指使亲人接触女儿致使其改口供,又将女儿带返内地以致她缺席审讯,严重违反诚信,属整案的始作俑者及直接得益者,判囚6.5年实属明显过轻及原则上犯错,应上调刑期至9年来反映父亲的罪责。

律政司引述原审法官原本考虑判父亲监禁8.5年,但考虑到父亲因强奸案被扣押466日,故酌情扣减至监禁6年半,但律政司认为原审法官错误地给予酌情扣减,而法庭一般只会在例外情况扣减另一案的还押日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出,原审法官酌情扣减了2年的刑期,比父亲被扣押466日的日子多,律政司亦指出此为过分扣减刑期。

上诉庭法官潘敏琦提到,父亲是在强奸案扣押期间妨碍司法公正,罪加一等,更是以一己之力联同祖母及叔父迫使女儿撤回指控,令强奸案无疾而终,「仲要俾番466日扣减佢?成单案系佢一手造成架㗎喎!」

律政司另认为,祖母及叔父被判囚4年9个月亦属明显过轻及原则上犯错,理应判囚7年以反映案件严重性。律政司表示祖母及叔父的角色不可或缺,父亲在狱中扣押期间透过他们去接触女儿,才可成功妨碍司法公正。祖母多次要求孙女「扮跌亲个脑,扮咩都唔知」,威胁如她「唔帮老豆第时无嫁妆」,又持续献殷勤买礼物给她。叔父则要求她出庭化浓妆、衣著暴露,「扮傻扮唔记得」,二人行为令她撤回指控,令父亲当庭释放,涉及严重违反诚信。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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