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岁男在港铁电梯偷拍女子的裙底否认控罪 裁判官裁定表面证供成立
2023-06-01 13:47
39岁男工程师涉于2021年初,在港铁钻石山站月台的电梯上偷拍一名女子的裙底,被控1项作出有违公德的行为罪。他否认控罪,案件今日于九龙城裁判法院开审。女事主作供时指,当日打算在港铁钻石山站转乘屯马线回家,但搭上自动扶手电梯时被人告知「有人影你裙底」,其后被捉住的被告曾慌张地按著其iPhone电话,以及向包括她在内讲出「对唔住」。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面证供成立,押后案件至下午续。
被告陈智匡(39岁,工程师)被控于2021年2月8日,在香港九龙港铁钻石山站由月台往大堂之E5自动扶手电梯作出性质猥亵,淫亵及令人憎恶的有违公德的行为,即拍摄女子X的裙底相片。
控辩双方承认事实指,被告当日使用的手机事后没有发现相关涉案裙底的相片。
女事主X供称,当晚7时从上环下班,以及身穿白色T恤和半截短裙,并打算于港铁钻石山站转乘屯马线回家,当搭上钻石山站月台的自动扶手电梯及差不多到达大堂时,有一名女士捉住她,说出「有人影你裙底」,回头见到该名女士与被告近贴她一同到达,并见到被告分开双手拿著环保袋及iPhone手提电话,「件事太突然」,之后帮忙捉住被告及港铁职员过来后,才站在另一边冷静,期间亦认为被告当时很害怕,加上慌张地按著其电话,前后历时两至三分钟,途中听见被告讲「对唔住」,相信对象为她或者或者该名女士,「佢都想走」。
X在盘问时承认,整个过程见不到被告拍摄其裙底的动作,事件是在其身后发生。
协助截停被告的梁咏娴供称,她当日原本从金钟下班,再乘坐地铁返回慈云山的住所,中途至钻石山站及一搭上自动扶手电梯时,已望见被告很贴近女事主,形容只距离十多厘米或两至三个梯级,同时她正身处于两人的后方,被告与她距离1个半身位,于是她向右侧,弯低至腰部位置,向下面观察被告做什么,当时被告把右手打直放低并掌心向下地拿著电话,再以其食指及中指操作电话,将机背镜头向女事主裙脚靠近,并见到电话闪了几下,最终问及被告「做咩影人裙底」,当时身处于电梯中间的位置。
梁再指,差不多由电梯到达大堂时,就捉住被告并随即通知女事主有人拍摄其裙底,被告亦跟她讲出「对唔住,我唔系有心」,她就回应「企喺到等警察,我要报警」,等待警方期间,见到被告不停按著电话,同时开启了「相簿」及有很多张相,包括女士大腿至裙脚的相片,跟本案相关。
辩方在盘问时复述梁在警署的录取口供,指梁「见到电话闪了几下,她都是使用iPhone,相信被告手持电话拍摄了裙底」,表明梁当时的视线应遭被告背面阻挡,以及作为事实证人,不能百分百知悉当时被告如何操作电话,批评为何没有把拍摄的重要姿势在证人供词上表达。梁回应,同意未能百分百形容,并不知道在口供上需要写明详细的细节,同时形容主问的闪了几下是形容萤幕「Chop chop」地闪,但否认未能观察被告动作。
驻守铁路警区观塘第一队的警员21605梁晓富作供时指,他当日负责检视被告的手机,被告自愿开启手机锁后,一开始并非为主萤幕画面,反则显示出「Hello」字眼,以及需要设定语言后,才到达正常操作的画面,其后被告打开「相簿」让他观看,但见不到跟本案相关的相片,只是有十多张其他相片,包括可能是家庭照等,以及没有检查电话内的通讯录。
辩方表示,被告不会出庭自辩及没有任何证人,并随即引述其书面结案陈词指出,被告没有任何刑事定罪纪录,而控方的检控基础建基于证人梁咏娴的可信性及可靠性,虽梁案发时见到涉案手机的界面功能,但她无法肯定被告所使用的是前置或后置镜头,以及她与被告有2级距离,再向右侧明显遭被告阻挡,故高度有所影响,遂认为其观察质素属「千疮百孔」,存在疑点。
辩方续指,控方依赖的环境证供较薄弱和值得商确,如港铁的闭路电视片段完全反映不到女事主和梁所说的行为,亦没有证据显示出被告曾作出删除相片的行为,即使法庭将来接纳所有控方证人的证供,但本案仍并非毫无疑点,相反疑点重重。
案件押后至6月13日下午裁决。
法庭记者: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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