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火人」案夫妇扰乱秩序罪脱 律政司提上诉法官择日颁判词
2023-05-17 12:58
2019年11月11日,亲中男子在马鞍山追截黑衣示威者并与群众发生争执,遭人淋泼易燃液后点火焚身。一对夫妇涉在场以粗口指骂男子,并叫男子「番大湾区啦」,夫妇3年前被裁定在公众地方扰乱秩序罪脱,律政司提出案件呈述上诉,认为原审裁判官忽略夫妇行为或引致男子动手的可能性,要求撤销罪脱决定并发还至原审裁判官重新考虑。张慧玲法官需时考虑,将择日颁布判词。
女被告陈海云及男被告邝耀文原被控于2019年11月11日在马鞍山公园连接马鞍山广场的行人天桥公众地方,作出喧哗或扰乱公众秩序行为。
律政司高级检控官陈颖琛指,原审裁判官完全忽略男事主可能因两名被告的行为及说话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而男事主当时情绪激动地与在场人士争执,当男事主称:「全部都唔系中国人嚟!」,女被告则称:「香港嚟架,返大湾区啦」,男事主随即走向夫妇前方理论,而且男事主并非动口不动手的人,有人对男事主说:「讲还讲,唔好郁手呀!」并试图阻隔双方,故两名被告的行为及说话相当可能挑衅到男事主或在场试图调停的人士使用暴力。
陈颖琛又认为原审裁判官没有充分考虑到香港当时的社会环境,反修例高峰时期社会严重分化,私了屡见不鲜,目击证人供词称男事主当时独自追截黑衣人,十分容易遭受袭击。而且原审裁判官过分强调在场指骂男事主的人士并非黑衣人,陈颖琛认为在场人士明显与男事主政见不同,原审裁判官指男事主说话粗鄙、期间没有尝试离开、没有半点惊慌,则是过分侧重于男事主实际有没有惊慌,而没有客观考虑男事主是否相当可能惊慌,强调原审裁判官运用法律原则时没有考虑到本案毋须证明实际上有破坏社会安宁事件发生,而是需客观评估会否有人相当可能因两名被告的行为及说话而破坏社会安宁。
代表夫妇的大律师伍颖珊认为,原审时控方大可询问男事主当时是否因两名被告的说话而想动手,更何况如两名被告的说话挑衅到男事主打两名被告,男事主会否才是应被控的人。伍提到男事主案发前即使曾与人拉扯,但案发时与他人理论亦没有动手,裁判官也裁定现场人士是「一群克制、动口不动手的人」。伍认为男事主可能只想还口或怒目而视,并非相当可能会动手动粗,伍亦指发还重审对两名被告不公道。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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