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司法覆核国安委指英国大状存国安风险决定 法官一个月内颁布裁决

2023-04-28 09:44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今早开庭 反恐特勤队荷枪实弹到场戒备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今早开庭 反恐特勤队荷枪实弹到场戒备

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宣布人大释法不影响原讼庭及上诉庭批准聘用Tim Owen的决定,又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撤回国安委指聘用Tim Owen有机会构成国安风险及有违国安利益,并建议入境处拒绝Tim Owen工作签证的决定。两案今早于高等法院开庭处理,黎智英一方认为国安委只是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建议入境处拒绝批出工作签证则是越权,为本港法院司法管辖权的范围;律政司则认为人大释法指明国安委所作决定不受司法覆核,故法庭应拒绝司法覆核许可申请。首席法官潘兆初需时考虑,将于一个月内颁布书面判词。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律政司代表袁国强资深大律师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儿也来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儿也来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儿也来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女儿也来到法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代表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到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司法覆核案,黎智英代表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到庭。陈极彰摄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今早开庭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今早开庭

高等法院出入口附近共有近25名反恐特勤队警员荷枪实弹到场戒备,是日法庭预留65个座位予记者到庭旁听,另预留近325个座位予公众到庭旁听。黎智英一方由资深大律师彭耀鸿、大律师关文渭、大律师黄雅斌等代表。律政司由资深大律师袁国强及大律师何卓衡代表。黎智英女儿亦到庭旁听。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高院警方戒备情况。陈极彰摄

彭耀鸿提到,行政长官去年11月原本建议全人常委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五条作出解释,以厘清根据《香港国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没有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可否以任何形式参与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但人大释法在明知行政长官的问题内容的情况下,选择不直接解答问题,只是解释了《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及第四十七条。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香港国安委有权对是否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作出判断和决定,彭耀鸿强调法院在审理国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关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应当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书,但只是在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的情况,香港国安委才可判断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而香港国安委只是可以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没有权力去决定其他事项,故认为香港国安委应该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去行使其职责,在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后,交由法庭衡量Tim Owen可否代表黎智英抗辩。

虽然香港国安委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但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及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故认为如国安委的决定越权,法庭应当干预以维护法治原则。彭耀鸿指律政司认为国安委的权力大于行政长官,但却没有指如国安委越权时可否被司法覆核。彭耀鸿举例指,假如国安委认为在场所有人士危害国安,便下令把所有人监禁,便会令国安委的权力过大,不止决定案件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袁国强则指其例子并不代表律政司的立场。

袁国强表示《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赋予广泛权力让国安委作出决定,指明如案件没有取得行政长官发出的证明书,便由国安委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的认定问题,并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对于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政策等问题,香港国安委有权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这是香港国安委履行法定职责的应有之义」。首席法官潘兆初询问袁国强《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是否赋予广泛权力,让国安委建议如何处理「不具有香港特区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是否可以担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问题,并作出相关判断和决定时,袁国强予以同意。

袁国强认为黎智英一方误解国安法条文,重申国安委负责香港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国安委工作信息不予公开,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而且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按《香港国安法》第四及第五条,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法治原则。而本案只因法院没有向行政长官提出并取得证明书,国安委便有权干预,同时体现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袁国强亦引述港澳办主任夏宝龙在「保证香港国安法准确实施」专题研讨会上的致辞时指:「中央设立特区国安委等一整套维护国家安全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国家安全的具体事务」,「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为解决香港国安法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清晰规范了特区层面解决问题的方式和路径,将具体问题交给特区国安委作出判断和决定」。

袁国强提到国安法案件按《基本法》第十八条,应属「其他按全国性法律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而香港法院只可对国安法刑事案件及有关保释申请行使司法管辖权,但对于国安委所作的决定则无权行使司法管辖权。袁国强强调《香港国安法》第十四条订明国安委所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覆核,证明其权力凌驾于普通法之上,香港法院无权干预国安委的决定。由于法庭没有司法管辖权去处理国安委的决定,故认为案件没有可争辩之处,建议法庭拒绝批出司法覆核申请许可。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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