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员涉藏万用刀判囚上诉得直  官指上诉阶段若修改控罪会造成不公

2023-04-04 15:19

上诉人萧志成。
上诉人萧志成。

29岁时任消防员涉于2019年10月31日,在旺角管有一把万用刀,前年被裁定管有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监三个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诉,张慧玲法官上月裁定他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今颁布书面理由解释指,终审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就涉案条例作诠释,故令裁‍判‍官裁定管有万用刀有意图破坏物件并不妥当,另若按律政司申请在上诉阶段修改控罪,则会剥夺上诉人可作供的权利,故拒绝修改控罪。

上诉人萧志成被控于 2019年10月31 日,在旺角太子道西 146 至 148 号地下,管有一把万用刀,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裁‍判官刘淑娴留意到涉案万用刀有不同部件,包括剪钳、刀、锯、鈎、螺丝批、平锄及尖鈎,裁定萧管有涉案万用刀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即破坏物件或伤人。

张官在判词中指出,终审法院在本案审结后裁定涉案条例所列出的三类工具,只涉「束缚他人身体」、「伤害或威胁伤害他人身体」及「用作获取非法进入」,故裁判官裁定萧管有万用刀有意图破坏物件并不妥当。有关裁判官裁定萧管有万用刀有意图伤人,张官认为裁判官口头判决时是说萧管有万用刀在「警民对抗时用」,与「伤人」不尽相同,而且本案所有环境证都不能达致唯一合理推论指萧管有万‍用‍刀意图作「伤害人身」的用途。

对于律政司邀请法‍庭在上诉阶段修改控罪为「管有攻击性武器或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并意图作非法用途使用」,张官考虑案件所有证据及陈词后,认为如萧当时面对的是修改了的控罪,盘问方向会有别,萧亦有可能出庭作证,向法庭指出他的职业是消‍防‍员,藉以解释为何他身怀万用刀,故在上诉阶段修改控罪会剥夺萧可作供的权利,对萧造成不公,故拒绝行使酌情权修改控罪。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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