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用假单据报销11.9万 路政署分判商男员工脱罪

2023-03-07 15:43

被告陆成斌。禇乐琪摄
被告陆成斌。禇乐琪摄

29岁路政署分判商男员工于2020年7月至8月间,涉嫌使用虚假报价单,向总承建商申请报销开支11万9千元,被廉署起诉一项使用虚假文书罪。他早前否认控罪受审,今日(7日)于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屈丽雯指本案关键证人在回答问题时,认为自己是本案主宰,令法庭难以判断哪些是诚实告知,也多次不理会法庭指示,故不接纳他为可靠证人。

官:关键证人认为自己是本案主宰

屈官裁决时指,本案争议点是被告承认把涉案报价单交予均安建筑有限公司,但他对于伪造报价单是否不知情,而控方则依赖其中1名冯姓证人为关键证人。可是,法庭就冯的证供感到担忧,他对前老板即嘉诚工程的上司有相当大偏见,在庭上的表现甚具防卫性,经常不愿意回答,另冯曾称被告要求他提供相关报价单的电子复本,让被告作出修改,但在盘问下发现作出修改是冯个人想法,故法庭未能了解哪些是添加个人想法,哪些是基于实质事情,加上他作为证人应是将事发时所见所闻坦白告知,并非加以个人想法,可见他不接受法庭指示,认为自己是本案主宰,也假设自己为事实裁断者,加以推论。

屈官续指,发生本案其一可能性是他拟利用廉署为手段,并致被告作为污点证人,令其前老板被入罪,甚至他亦向廉署称若本案没人被定罪,他就会投诉廉署,而且他多次回避辩方在盘问下作出的问题,同时没理会法庭指示下,偷看相关涉事文件,作出调节证供的行为。屈官再指,前老板案发时如何指示他把报价单给予被告,以及如何就相关报价单电子复本与被告作出沟通,冯均未能说出正确案发时发生何事的说法,故基于以上分析,不接纳他为可靠证人,因此考虑控方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控罪所有元素,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陆成斌(29岁,项目统筹)被控于2020年7月27日至8月24日期间某日,在香港,知道或相信某虚假文书属虚假,而使用该文书,即一份看来是由嘉诚工程(香港)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6日向和明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而总金额为11万9千元的报价单,以意图诱使均安建筑有限公司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并因接受该文书为真文书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为,以致对其本身或任何其他人不利。

法庭记者: 锺瀚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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