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前年大屿山检走私快艇案 首以「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只」罪拘3船主
2023-03-07 15:10
警方新界南总区反三合会行动组于2021年11月3日根据线报,突击搜查位于香港海域以西、近大屿山大蚝湾的一个浅滩,检获5艘怀疑被用作走私用途的快艇。检获的快艇之中,有4艘以游乐船的名义注册,馀下一艘没有相关注册记录。警方经深入调查并徵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后,于今晨(7日)在大屿山、葵涌和慈云山以「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只」罪拘捕3名男子,包括涉案走私集团的主脑;这是警方首次引用相关条例所列罪行,作出拘捕行动。
被捕3名男子年龄介乎28至59岁,分别为涉案5艘快艇的登记船主及拥有者。其中被捕的28岁姓黄男子报称无业,40岁姓李男子报称任职文员,两人有14k背景;另一人59岁姓黄,报称是渔民,警方相信疑犯是活跃于大屿山走私集团的主脑及成员。他们共被控五项「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只」罪,将于3月16日于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警方新界南总区刑事部警司卢志勤今午在记者会讲述案件,指出涉案5艘快艇分别长9米至12米、阔2.4米至2.6米、深约1米;而且每部快艇装有2部300匹至400匹马力的引擎,时速可达40海里;相等于车辆时速至80公里的速度。案中全部快艇上均没有供乘客乘坐的座位,内笼深度超1米深的实际用途,相信是用作摆放货物,而且快艇上亦没有足够的救生、防火及照明设备,种种迹象显示快艇的用途与当初注册时声称的游乐用途不符。
卢志勤续称,警方在之后的调查得到海事处与海关协助,取得相关专业意见,均认为案中有合理理由怀疑涉案船只是被用作走私用途。警方徵询过律政司法律意见之后,亦确定有关船只的掌管人,已干犯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第14A条「为走私用途而建造船只」等罪行。今次是警方首次根据有关条例作出拘捕行动,一经定罪最高刑罚可判监禁7年及罚款200万元。3名被捕人已被落案起诉相关罪名,将于本月在沙田裁判法院应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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