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伍健伟及林景楠今认罪 伍健伟:我颠覆极权国家政权未成功
2023-02-06 11:11
「35+」初选案,民主派47人涉嫌争取立法会过半以「揽炒」,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获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判,其中16人包括林卓廷梁国雄等否认控罪,今日假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审。原不认罪的伍健伟及林景楠今正式认罪,伍健伟答辩时称「我颠覆极权国家政权未成功,承认控罪」。万德豪透露将会率先传召认罪被告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及林景楠作供,其后再传召2名警长,包括警长6533等。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透露将会率先传召认罪被告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及林景楠作供,其后再传召2名警长,包括警长6533等。
大律师Trevor Beel 代表何桂蓝指将陈词反对控方传召社交媒体Facebook 及YouTube 专家证人警长6533,惟须先待控方申请传召。万德豪指根据条例传召专家证人毋须申请,另指已为其录取了3份证人供词和专家报告,而第4份将于日内存档,暂时有9名辩方代表同意其证供,其馀尚待商讨。
控方发言期间,有被告在后轻声叫喊,陈官随即禁止被告大叫或干扰审讯程序,否则会下令被告到庭外羁留室受审,劝勉被告切勿幼稚行事。陈官同时押后认罪2人至审结后判刑,期间林景楠续准保释。
万德豪引用《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65DA条〈专家证据的通知〉指,提到上月6日及9日控方索得首2份证人供词,同月16日转交辩方,第3份于上周五(5日)取得,同日供予辩方,故已符合「尽快」要求。法官李运腾质疑候审如此之久控方何以一直拖延直至临开审前方索取供词供予辩方,万德豪承认做法对辩方不公,解释指控方当初过份乐观双方能同意相关内容,惟不果后已尽快索取,而且争议事项不复杂。李官再反问辩方经法援指示后再寻求专家撰写报告,其后方能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见,过程需时,然而辩方此前只得2星期准备,如何可能?万德豪认为控方案情需时55日,辩方仍有时间准备。
Trevor Beel交代暂时争议何桂蓝Facebook 及呈堂片段,专家亦如是。陈志全代表大律师马维騉指不久前才收到区诺轩3份证人供词,加上大量附件,其作为重要证人,希望法庭给予辩方更多时间准备盘问,先处理其他不受争议事项,陈官拒绝。大律师沈士文代表林卓廷及黄碧云另指上月才收到涉及同案被告的所有文件,达13000页,1200项未经使用的材料,陈官遂指示控方周一才传召证人。万德豪又打算与辩方拟备1份同意事实,陈官笑言其「妙想天开」。岑敖晖最后申请提返令获批,每天到庭旁听,另提到朱凯迪亦有此意。
伍健伟及林景楠今正式认罪
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陈庆伟、李运腾及陈仲衡主审,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及周天行等代表,辩方代表包括资深大律师潘熙、大律师张耀良、马维騉及关文渭等,刘伟聪及吴政亨自行代表。
认罪被告黄之锋、吴敏儿、毛孟静、岑敖晖、袁嘉蔚、冯达浚今到庭旁听。
伍健伟及林景楠先后在去年交付后及上月预审时改称打算认罪。甫开庭,众被告随即正式答辩,伍健伟及林景楠正式认罪,馀人否认控罪,其中伍健伟答辩时称「我颠覆极权国家未成功,承认控罪」。梁国雄则指「无罪可认,抗拒暴政无罪」。何桂蓝答辩前提到直至今早才收到律政司公诉书,当中省却了「威胁使用武力」一项,希望控方澄清控罪,又批评「你charge都唔清楚要人plea,点plea呀大佬?」
法官陈庆伟指法庭乃庄严场合,吁被告互相尊重。万德豪交代将于案件审结后才宣读伍健伟及林景楠的承认案情,2人认罪后获准避席。
大律师石书铭交代指吴政亨骨折后需每周接受一次物理治疗,而陈官另批准被告受审期间使用手提电脑抄笔记,惟不准与人沟通,而手提电脑不准带进羁留室,故还押被告可自行决定使用与否。
其他被告:
16名被告不认罪,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包括吴政亨、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当中吴政亨、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现正还押。
31名被告认罪,已交付原讼庭判刑,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袁嘉蔚、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伍健伟、尹兆坚、郭家麒、吴敏儿、谭凯邦、刘頴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林景楠、岑敖晖和王百羽。除黄子悦、吕智恒及林景楠外,馀人还押。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法庭记者:陈子豪 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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