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尖沙嘴警署外暴动 7被告判监36月至45月

2023-01-28 11:07

左起:吴柏熹、杨梓信、谭炜诚、陈振华。资料图片
左起:吴柏熹、杨梓信、谭炜诚、陈振华。资料图片

尖沙嘴警署外的弥敦道一带于2019年8月11日有大批示威者集结,向警署投掷汽油弹,令一名在警署内的警员下肢烧伤。7人早前被裁定暴动罪成。林伟权法官今(28日)在区域法院判处暴动罪成的7名被告监禁36个月至45个月,另一名暴动罪脱的被告,因管有两支镭射笔被判监11个月。

6名被告马孝文(27岁,社工)、吴柏熹(24岁,学生)、谭炜诚(26岁,马会职员)、杨梓信(25岁,无业)、陈振华(32岁,地盘技工)、陈嘉(35岁,电脑技术员),经审讯后被裁定暴动罪成;其中陈嘉另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喷剂,被裁定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岁,兼职员工)则被裁定暴动罪脱,但因管有两支镭射笔,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另外一名同案被告郑智健(25岁,冷气技工)早在审讯前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

被告相片:

被告陈振华。资料图片
被告陈振华。资料图片
被告林祖童。资料图片
被告林祖童。资料图片
被告吴柏熹。资料图片
被告吴柏熹。资料图片
被告谭炜诚。资料图片
被告谭炜诚。资料图片
被告杨梓信。资料图片
被告杨梓信。资料图片

林官指暴动罪成被告明知涉案该段弥敦道发生示威,蓄意到场及留下去壮大暴动人群的声势,意图成为暴动人群的一份子,藉此鼓励及支持其他暴动者,即使自己没亲自作出破坏社会安宁行为,也属参与暴动。

林官称香港是法治社会,绝不容许如此暴力行为发生,需对犯罪者当头棒喝,亦需判处阻吓性刑罚。林官认为如果没有不积极的支持者鼓励施暴者,施暴者势单力薄,便不会那么明目张胆地作出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虽然施暴者刑责较重,但支持者的刑责也不会轻。涉案暴动持续近1小时,事件令一名警员烧伤双腿,现已完全康复。

有些被告指案件等候了3年多才处理完毕,期间令被告倍感压力,但林官表示不认同,并指法庭工作繁重,控辩双方多项争拗令审讯变得冗长,被告等人犯法但选择不认罪或迟认罪,造成时间流逝,实难怪人。

林官指吴柏熹、谭炜诚、陈振华在审讯中作出伪辩,除了没有案底外没有额外扣减刑期理由,判处3人监禁45个月。马孝文、杨梓信及陈嘉则因没有出庭自辩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获额外扣减1个月,马孝文及杨梓信被判监禁44个月,陈嘉另因患有克隆氏症(慢性肠道发炎和溃疡)而获额外扣减3个月,但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喷剂,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监禁4个月,即陈嘉两罪共判监42个月。

早在审讯前承认暴动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两罪的郑智健,经酌情减刑后被判监禁36个月。另外暴动罪脱、因管有两支镭射笔而被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则被判囚11个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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