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报告│建议人身伤害个案可按期支付赔偿 保障原告人利益

2023-01-19 15:30

法改会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吴慧慈摄
法改会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吴慧慈摄

法改会今日(19日)发表《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报告书,建议赋予法庭权力,在审理人身伤害案时,可判予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原告人,以保障原告人利益。

根据现行法律,法庭会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判给整笔支付的金钱损害赔偿。不过对法律来说,评估「一次过」整笔款项是困难工作,以往计算方法被普遍批评为不精确及不科学。因评估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原告人如非因受到伤害原本或可赚取的收入、原告人在受到伤害后赚取收入的能力,以及在受到伤害后所招致的任何额外开支。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人身伤害个案按期支付未来金钱损失赔款小组委员会主席梁伟文资深大律师表示,按期付款令并不会限定金额,按年付或月付由赔偿双方协定,主要为保证受害人一方能够缴付到医药费等开友,而付款额须按该令所指明的时间及方式,藉参照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更改。他指出,按期付款令的好处是受偿人能够定期收到一笔款项直至其过身,同时撇除了受通胀风险的影响,因此理论上并不用担心。

灾难性伤害(catastrophic injury)是指人身伤害,其严重程度为导致受伤害者永久残疾,以致该人在日常生活的全部或重大部分的活动中须接受终身照顾及协助。梁伟文表示,在原本法律先例的资料库中分了四大范畴,其中包括「严重残疾」及「灾难」两类,他指出「唔系划条线就可以分到」,例如即使肢体没有遭到了严重的伤害,精神上的伤害却可能非常大,则仍算是因受伤而需要照顾,定期有相关支出。

至于每六年定期检讨一次折扣率,梁伟文则表示,是因为一般赔偿时,不会将受偿人受伤前原本的每月薪金,直接乘于直至退休前工作年期,否则将会有「过度赔偿」的情况出现,因此定期检讨,可重新审视投资组合(investment porfolio) ,以调整折扣率。

另外,在订定报告书中的最终建议时,已考虑对谘询文件的回应意见,报告书提出的六项最终建议:

1. 应立法赋予法庭权力,在人身伤害个案中就未来金钱损失的损害赔偿作出按期付款令。这项赋予法庭的新权力并非旨在影响非精神上无行为能力的人与侵权人或相关付款方,友好地达成和解的自由意愿及权力。

2. 财政司司长应作为获赋权订定和发布推定净投资回报率(折扣率)的主管当局。财政司司长应就每次折扣率检讨,谘询专家小组。折扣率应每六年定期检讨一次

3. 法庭判给按期付款的权力:

  • 不论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与否,就未来金钱损失而言,应关乎照顾费用及住屋费用。
  • 应限于涵盖灾难性个案。
  • 在不影响上述第一项的情况下,如经法律程序的当事各方同意,应涵盖所有未来金钱损失项目。

4. 在以下有限的情况下,应让法庭覆核原来的按期付款令:

  • 因作出原来命令时已预见的医疗状况的重大恶化或改善情况,而在未来照顾需要及需要程度上的转变,并已在该命令中订定与恶化,或改善情况的性质相关的特定准则,以及可申请覆核的期限。
  • 覆核应只限申请一次,但法庭可在适当情况下容许延展提出申请的期限。

5. 法庭应有酌情决定权,可在考虑按期付款是否稳妥,以确保付款能持续作出,并信纳按期付款令能确保原告人可获全数支付获判给的款项后,作出按期付款令。

6. 应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立法引入按期付款令,并可在实施后继续改良,以便持份者为按期付款令作好准备。

记者:吴慧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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