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伸缩棍火机等被判劳教 少年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得直
2023-01-19 13:05
2020年3月湾仔入境事务大楼外举行未有通知警方的公众集会,以抗议政府未有封关抗疫,15岁少年被搜出印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字样的旗帜、伸缩棍、电油、打火机等物品,经审讯后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及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成,被判入劳教中心。少年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诉,黄崇厚法官今裁定他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得直,撤销该罪的定罪及判刑,但驳回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的定罪及刑期上诉,经考虑后维持判处他入劳教中心的命令。
上诉人案发时只有15岁
代号WHH的上诉人案发时只有15岁,现已17岁的他被控于2020年3月2日,在香港湾仔告士打道入境事务大楼外管有133毫升打火机油和1个打火机;以及于同日同地管有1支伸缩棍。
上诉方为裁判官没有充份考虑,涉案伸缩金属棒不是伸缩警棍,只是俗称的睇楼棒,加上侧面有一个细微孔洞,刚好可用来作旗杆,证据不足以支持它伤害他人的意图。黄崇厚法官在判词中提到,原审裁判官崔美霞指明该伸缩棍不是本质上属攻击性武器,亦没有证据它曾被改装成用作伤害他人的物品,但伸缩棍伸展后有131厘米长,挥动时可涵盖大范围,可造成一定伤害,而且上诉人没有在伸缩棍插上旗,又特意地把伸缩棍跟易燃物品一起摆放。
裁判官认为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论是上诉人管有或控制那支伸缩棍拟供他或他人作伤害他人之用,裁定那是一支攻击性武器。惟黄崇厚法官慎重考虑了证据显示的整体情况,认为裁判官的裁断只是证据支持的其中一个合理推论,但不认为是证据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论,故裁定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得直,一并撤销定罪及判刑。
上诉人管有打火机和白电油
针对上诉人管有打火机和白电油,上诉方指上诉人当时的年龄只有15岁3个月,警员问上诉人「食唔食烟」时上诉人回答「唔食」,便足以排除他管有打火机是为了吸烟这清白因由,黄官认为警员理应向上诉人施行警诫,对于裁判官没有裁断上诉人于一个构成压迫的情况下作出陈述的稳妥性有相当疑虑,认为行使酌情权不让上诉人的陈述证据呈堂才是恰当的决定。惟黄官对裁判官判断上诉人管有打火机和白电油的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推论是为了使用及意图使用作摧毁或损毁财产没有异议,审察整体证据后,仍认为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的定罪裁决稳妥,有充份证据支持,故驳回该罪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判刑上诉,黄官认为判处劳教中心羁留令既符合条例所述的判处考虑,也充份反映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更是为了上诉人本人和公众利益著想而发出,即使现时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得直,单就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判处劳教中心羁留令也是恰当,并非不公,故维持裁判官就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判处上诉人劳教中心羁留令的命令。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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