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会|邹幸彤脱煽惑集结罪 律政司获批准上诉至终院

2023-01-19 09:53

邹幸彤。资料图片
邹幸彤。资料图片

已解散的支联会之副主席邹幸彤,前年被指撰文呼吁市民参加未经批准的六四集会,因而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她经审讯后被裁定罪成,判囚15个月,但去年尾她上诉得直,获撤销定罪。律政司不服上诉裁决,向上诉庭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早(19日)开庭处理。张慧玲法官指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论点,故批准终审法院上诉许可之证明书,将在稍后时间颁布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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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就终极上诉提出了两条法律问题,(一)对于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被告可否在抗辩时争议警方所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的合法性,而该禁止令亦由公众集会及游行上诉委员会驳回上诉并确认禁止令;(二)如被告可争议集会禁止令的合法性作抗辩,法院应采取甚么正确方法去考虑有关争议?

法官张慧玲去年12月颁布书面判词,指邹幸彤个人Facebook专页和Twitter帐户发表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的帖文,以及于《明报》发表题为《烛光承载良知重量 港人执著说出真相》的文章,虽然是以说服、提议、鼓励、施压等方式,煽惑公众人士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但张官考虑证供后认为警方没有认真主动考虑向卫生署索取的专家报告,亦没有提出一系列明显可作考虑的措施或条件,如上诉方所指限制入场时段、人数、分散地点、入场人士须使用安心出行程式及戴口罩、不可进食等,以达到控制病毒传播的实际风险。

张官认为警方没有履行在可行情况下容许及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不符合《公安条例》第9(4)条的要求,裁定集会禁止令合法性未被确定,即使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故张官裁定邹幸彤罪名不成立,定罪上诉得直,一并撤销其定罪及判刑。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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