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冲突|涉爬渠逃走郑锦满暴动罪成 另4人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2023-01-14 11:35
2019年11月理工大学爆发连日冲突,警方封锁理大及附近一带,有网民发起营救理大内示威者。8人涉协助逗留理大的人士逃离,被控作出一项或一连串倾向并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的作为等罪,其中3人认罪;其馀5人不认罪,当中前热血公民成员郑锦满在审讯中途被加控一项暴动罪。经审讯后,暂委法官郑念慈今(14日)在区域法院裁定郑锦满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作为罪名不成立,但暴动罪名成立,其馀4人则意图妨碍司法公正作为罪成。案件押后至2月11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相片:
8名被告依次为27岁司机叶嘉祺、28岁装修工人何志豪、33岁立法会议员助理郑锦满、33岁民政事务总署行政主任陈启贤、26岁无业黄逸滔、31岁舞台灯光工人冯思睿、32岁广告导演林泳汶及24岁售货员梁祖光。叶、黄及梁早前认罪,获准保释至今天求情。
8人同被控于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连同其他人,意图妨碍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项或一连串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即明知前述的其他人会被香港警务处逮捕而意图协助他们逃避逮捕的作为。梁另被控同日危险驾驶一辆私家车,则获留在法庭存档。郑锦满则在审讯中途被加控一项暴动罪,指他于同年11月17日在理大连同他人参与暴动。
暂委法官郑念慈今裁决时,提到案发当日清晨5时半,警方到在爱民邨巡逻及拘捕案中首两名被告;警方及后到畅通道一带,发现有人在一个渠口附近有所动作,第4被告陈启贤曾将6尺竹枝搬到附近,并将绳绑在石柱及渠口,再与他人拉绳,协助第3被告郑锦满和另一名戴猪咀的人从渠口爬出。郑锦满当时身穿黑衣、戴防毒面罩及头灯,他身上没有身分证,亦没有带银包或现金。
郑官指,虽然无直接证据指郑锦满由何处进入渠道,但当时仍有示威者受困理大,而理大内的渠道接连公用渠道,并可通往涉案渠口。郑官认为,依郑锦满当时装扮,可以推论出他原本是困于理大内,因走投无路而不顾危险爬入渠道,他亦肯定是参与理大暴动的一份子,而不可能因为其他无辜理由而爬入渠道。但由于无证据指郑锦满事前知悉有人在渠口协助,他并不一定知道逃走计画,故只裁定他暴动罪名成立,而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则不成立。
第2被告何志豪当日在爱民邨被捕,在警署中,他警诫下承认带被困理大的人上车离开。辩方争议招认的自愿性,何亦供称当日被警员打面部,警员以「游荡罪」拘捕他及表示该罪轻微,录完口供便可以离开。惟郑官认为,警方没有直接证供支持被告协助罪犯,用游荡罪拘捕被告并无不妥之处,而警员亦有告知他,拘捕原因是意图协助理大内参与暴动人士逃走,逃避警方拘捕。郑官指何不是文盲,不相信他在书面会面纪录签名时,并不知道当中内容,又指出何有行使缄默权及拒绝向警方提供手机密码,终接纳何的招认呈堂,并裁定他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名成立。
第4被告陈启贤当日搬竹枝到渠口及把绳捆在石柱上,及后协助郑锦满爬出地面。郑官今指,虽无直接证据指陈启贤知道爬出该渠口的人是从理大逃出,但当时理大被围封的报道铺天盖地,除非对时事不闻不问,否则必定知道理大发生暴动,除了被困理大及走投无路的示威者或工程人员,根本没有人进入危机四伏的渠道。即使辩方称陈启贤可能只是偶然路过和热心助人,郑官认为他首先要做的事,理应是致电警方或渠务署,故唯一合理推论就是他知道有被困在理大的人会由该渠口爬出来,并与他人协助被困者爬出渠口,以逃避警方拘捕,故裁定罪成。
就馀下两名被告冯思睿及林泳汶,郑官指两人当日驾驶一辆私家车,在红磡一带兜圈子,而根据行车纪录仪,两人在车上谈话时提到「水路」及「坑渠」,包括「即系得返水路」 及「扬咗啦啲坑渠」 等,而车辆更一度停在涉案渠口前约20米,2人当再时提及「救紧人」和「如果要接佢地嘅话」。郑官认为,两人在场意图必然是打算对爬出渠口、成功逃出理大的人提供接载车辆,意图妨碍警方逮捕,故裁定罪成。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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