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父6年间性侵幼女不下100次判囚7年 官斥当女儿为泄欲工具

2023-01-04 10:42

14岁女童自3岁起遭父亲性侵,包括被父亲要求手淫及口交、爱抚她私处、把阴茎放在她大腿间磨擦等。女童指父亲性侵她时阴茎像「铁柱」,使她疼痛而令她想切掉父亲的阴茎,直至3年前她告知母亲才揭发事件。父亲被捕后在警诫下称:「我有除佢衫裤,我自己都有除衫裤,大家无著衫亲密,但我无插入去」。他早前承认非礼及虐儿等15罪,案情指他在6年间性侵女儿不少于100次。法官邱智立今在高等法院判处被告监禁7年。

邱官今判刑时,指被告的行为令人发指,罪行性质严重,而事主为是被告女儿,更大大增加严重性。邱官斥被告作为父亲,有责任去保护及为女儿提供安全环境,令她无忧无虑地生活和成长,被告不但没有履行父亲责任,更滥用女儿的信任,将女儿当成发泄性欲的工具,彻底摧毁了她的童年。

邱官续指,根据事主创伤报告,被告的自私和禽兽行为在女儿心中留下烙印,令女儿一生充满悲愤及羞耻,她一生都会在这烙印中活过,即使被告求情信中表达悔疚,对女儿所受的伤害完全无帮助。邱官又指,案发时家中只有被告和女儿,不难想像女儿当时的恐惧和无助,而且女儿当时年仅3至5岁,当然对父亲有很大倚赖和信任,被告行为严重违反父亲责任和诚信。

邱官又引述案例,指无判刑指引,因案情可以有很大分别,惟判刑时应考虑阻吓性和社会对这类案件的厌恶性,以及事主的悲愤和受到的伤害。邱官指在性质如此严重的案件,被告过往没有案底及良好品格,对求情作用非常有限,在给予被告认罪扣减后,最终判处总刑期监禁7年、即时入狱。

案情指事件发生于2014年至2019年,案发地点为受害女童与父亲在香港及内地的住所。被告被控10项猥亵侵犯罪、两项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猥亵行为罪、一项企图猥亵侵犯罪。案情指,6岁女事主X与父亲独留在家中,父亲突然拿X手放入他裤内,要求X为他手淫近3分钟。父亲曾在某晚除去他与X的下衣,要求X爬到他身上,他便在X的大腿罅隙间上下抽插,X指她感到疼痛及想切掉父亲的阴茎,翌日阴部亦感到痛楚。

2016年农历新年期间,父亲为8岁的X洗澡时把阴茎触碰X的屁股及腰部,而2人共眠时父亲从后抱住X,并把阴茎放在X背部及双腿隔衣磨擦数分钟。父亲也趁X睡觉时爬到上格床抚摸X的阴部数分钟,及舔X外阴近10分钟。父亲又趁妻子不在家时舔X外阴,按低X头部迫使X为他口交1分钟,爱抚X胸部。

父亲在2018年某日曾除去X下衣爱抚X阴部,他把阴茎放在X大腿间磨擦,他把精油涂上阴茎,再在X大腿间磨擦数分钟,X指父亲尝试插入她时感觉像「铁柱」,X记起父亲亦曾在她身上射精。X某日在床上玩平板电脑,父亲突然性兴奋而想爱抚X阴部及大腿,并脱去X下衣,但X极力反抗并踢走父亲,其后X向母亲表示感到惶恐并有自杀念头,揭发事件后引致父母分居离婚。

至于被告被控的另外两项虐待儿童罪,则指被告在女儿6岁至11岁时,每周对她性侵犯一至两次,总数不下100次,而被告自女儿3至5岁期间已趁无人在家时性侵她,他会把勃起的阴茎放在女儿大腿间抽插来获得性满足,长时间性侵犯令女儿患上抑郁症、专注力失调及过度活跃症。被告在录影会面透露他与妻子性生活不协调,才令他容易性兴奋。

法庭记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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