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律政司终极上诉得直 摄影师维持非法集结罪成判囚3月

2022-12-16 11:27

当日大批示威者集结在大埔,防暴警到场戒备。资料图片
当日大批示威者集结在大埔,防暴警到场戒备。资料图片

37岁摄影师蔡健瑜涉在前年反修例事件发生期间,在大埔超级城连同另外3名人士近距离追随著一名便装警员,并不停以摄录机进行拍摄。蔡被控一项非法集结罪成,被判监禁3个月,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他定罪上诉得直,无罪释放。律政司提出上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今颁布判词,裁定本案显然并非属于纯粹身处现场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观者作出即兴摄录的情况,认为他有意图成为涉案集结的一分子。终院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回复其定罪裁决和刑罚,即维持非法集结罪成,判监3个月的裁决。

案件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常任法官李义、霍兆刚及林文瀚、非常任法官贺辅明审理。答辩方在上诉审讯时指,答辩人蔡健瑜身处现场,但他无意图参与非法集结,只是拍摄记录香港发生的事。终审法院5名法官在判词中指出,主任裁判官苏文隆经审讯后裁定蔡有意识地与另外3名被告人一起集结,他们的行为侮辱和挑拨了警员,蔡对警只进行摄录的行为是具挑拨性,而该等行为相当可能导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该等集结的人士会破坏社会安宁,或害怕他们会激使其他人破坏社会安宁,累积营造更大的威吓性效果,及蔡知悉在现场对警员作出的骚扰、威胁和挑拨,而他是刻意地参与该等集结的,遂裁定蔡非法集结罪成,判囚三个月。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黄崇厚处理蔡的上诉时,基于法庭未能就蔡具有参与意图作出无可抗拒的推论,裁定蔡就定罪的上诉得直。终院指非法集结的参与意图包括:被告意图成为该集结的一分子,以及当他/她与其他参与者一起集结时,意识到该等人士的相关行为,而他/她有意图作出或促进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或作出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

终院裁定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组一起近距离追随著涉案警员时,他们构成非法集结,而蔡在非法集结中摄录警员的方式和情况,属于扰乱秩序的行为或带有威吓性、侮辱性或挑拨性的行为。涉案的录影片段显示蔡连同群组内其他人士一起冲向警员,支持苏官指蔡具有意图成为该等近距离缠绕警员的群组之一分子,蔡可在该群组其他人士不反对或无须害怕他们报复的情况下进行摄录,确认蔡意图成为该集结的一分子。

而且蔡案发时意识到其他参与者的相关行为,并且在与其他被告人一同参与集结期间,意图作出被禁止的行为,对警员进行摄录。终院因此认为本案显然并非属于纯粹身处现场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观者作出即兴摄录的情况,如黄官就参与意图的元素对自己作出正确的指引,本案中就没有任何事物妨碍他就蔡是具有参与意图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论,终院一致裁定上诉得直,回复裁判官的定罪裁决和刑罚。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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