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独立非执董任命要求受质疑 任命权应交予上市公司

2022-11-07 14:34

左一,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常务理事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副主席许之丰;右一,普勤管治服务董事田耕熹
左一,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常务理事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副主席许之丰;右一,普勤管治服务董事田耕熹

香港恒生大学会计学系、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以及联同普勤管治服务早前就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能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不赞成有关已经担任六家或以上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士的任命,及超过九年工作年期上限的法规要求。

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建议,监管机构应重新审视上述上市规则。

香港独立非执行董事协会常务理事及企业管治委员会副主席许之丰在会上表示,任职多间公司及九年或以上的独董更具资源及经验的优势及信心,可以继续为上市公司作出贡献,提升上市公司的企业管治水平,相信任职六间公司及九年不足以作为厘定独董服务一家上市公司的数目上限与年期上限,同样九年亦不是影响该独董独立性的指标。他续指,上市公司应否任命已经担任六家或以上的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士,或继续任命已经在任超过九年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该交予该上市公司的提名委员会, 以上市公司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作出决定。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独董与一些上市公司公司之间,仍存在沟通及工作资源分配不足、独董承担的风险、付出的时间、精力与薪酬回报不符的问题。

普勤管治服务董事田耕熹表示,过去十年,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对独董的职能表示理解及赞同,但独董及上市公司之间仍存在沟通不足等问题,就问题独董协会,提出独董与上市公司应加强沟通;修订上市条例,增加某些规模较大或特定行业(例如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独董在董事会席位,以减轻该等上市公司独董繁重的工作量;以及《上市规则》亦应该继续允许上市公司以股本权益为基础,作为独董的薪酬的建议。(k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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