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前立会候选人曾锦荣 企图欺诈选举开支周五提堂

2022-09-22 23:16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社会福利界候选人曾锦荣。资料图片
廉政公署落案起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社会福利界候选人曾锦荣。资料图片

廉政公署今日(22日)落案起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社会福利界候选人曾锦荣,控告他涉嫌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虚假选举申报书,及企图欺诈选举开支。

曾锦荣在社交平台表示,今日原定离境出发带团潜水,但在出境时被入境处扣押,其后被廉署拘捕及获准保释。

廉署表示,早前接获选举事务处转介个案遂展开调查,在徵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今日落案起诉该候选人。

现年28岁的曾锦荣,被控一项作出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选举申报书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及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

廉署表示,被告已获廉署准予保释,以待明日(9月23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

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社会福利界参选。选举原订于该年9月6日举行,由于疫情关系,政府于7月31日宣布该选举延期一年举行。

根据《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包括被告在内的候选人须于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举申报书。选举申报书须列出候选人在选举中所有的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

上述规例订明,合资格人士有权从政府收取相等于申报选举开支的款项。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止之后,被告有权向政府申请款项。他于2020年9月29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连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选举申报书,申请政府支付款项。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订明,候选人如在选举申报书作出明知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即属舞弊行为。

其中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作出舞弊行为,在提交的选举申报书内作出明知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

另一项控罪指,被告涉嫌向选举事务处作虚假陈述,讹称他曾以8000元聘用一名选举助理而招致选举开支,意图诈骗而企图诱使选举事务处向他支付津贴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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