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会丨林忆莲02年演唱会灯光师堕下受伤 索偿百万获判赔逾67万
2022-07-29 16:15
昨晚(28日),MIRROR举行第四场红馆演唱会发生香港开埠以来最严重的演唱会意外,有巨型屏幕坠下,压伤两位舞蹈员。有法律服务中心专页出Po问大众,「到底谁要负上责任?除了民事责任,有人或团体需要负上刑事责任吗?」
当中提到根据《占用人法律责任条例》,一个场地的占用人,负起「普遍照顾责任」,确保场地进入者(本次事件中,包括场地表演者和观众)能合理地安全地使用场地。而一个人是否属于占用人,则视乎他或该组织对场地的控制能力,也可以是多于一名,即是共同占用人。而本次事件发生在红馆,场地之大,很可能会多过一个占用人,其中包括演唱会组织者。
另外,如果舞蹈员或工作人员于意外前曾经向主办单位或场地负责人反映有关场地布置安全问题,而场地负责人未有适度跟进,场地负责人亦有可能需要承担疏忽责任。
类似事例可参考发生于2002年的林忆莲演唱会事件,在演唱会举行前,当年34岁的灯光音响技术员王清华在舞台旁搭建控制台,疑因空间狭窄及光綫不足从十尺高工作台堕下,撞伤右手韧带及肩颈受伤,致不能重操音乐工作,连热爱的打鼓及吹色士风亦无复受伤前的技巧,更被迫放弃烧枪嗜好。
王兴华兴讼向演唱会主办单位东亚娱乐、负责制作的彩富制作有限公司及雇主AV策划推广有限公司索偿,最后获判偿逾67万元。法官在判词指出,东亚娱乐与彩富之间的协议,并非只为彩富提供资金安排,实有权控制演唱会之制作方法,故东亚、彩富及AV策划均须对意外负责。
星岛新闻集团庆回归25周年专题网站,请即浏览
立即下载 | 全新《星岛头条》APP : https://bit.ly/3yLrgYZ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