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文员涉雷射笔照纪律部队宿舍脱罪 官指不能排除有其他犯案人
2022-07-20 17:09
38岁男文员涉于去年6月4日,以雷射笔照向秀茂坪纪律部队宿舍,被控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裁判官屈丽雯今于观塘法院裁决指,不能排除有其他人在案发地点出现过,而犯案人或在警方抵现场前已离开,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屈官指,控方没有证供反驳被告曾以雷射笔射向喜华楼,报案人亦不能看清犯案人的外貌。另外,没有证供指被告曾在被指发出光源的楼层出现,加上被告被捕位置并非是报案人所指发出光源的楼层,被捕时间亦距离光源消失后过了20分钟。控方不能排除案发至被告被捕期间,是否有其他人于现场出现过。
屈官续指,报案人不能肯定光源是否由同一人发出,但被指发出光源的21楼及24楼均有通道供人进出,犯案者可能于警方到达前已离开。虽然被告在案发地点出现又承认曾用雷射笔照射喜华楼是自招嫌疑,但不能肯定被告就是用雷射笔照射宿舍的人,控方未能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被告罪脱。
被告宋光达被控于2021年6月4日,在九龙秀茂坪振华道70号乐华南邨安华楼23楼走廊的公众地方,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攻击性武器,可发出雷射光的装置,即一支雷射笔。
法庭记者: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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