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砖击毙清洁工案|2青年被控误杀等罪 官明早作最后总结

2022-07-11 15:50

70岁食环署外判清洁工人遭飞砖掷毙。 资料图片
70岁食环署外判清洁工人遭飞砖掷毙。 资料图片

两名青年涉在2019年11月13日参与上水堵路,期间七旬清洁工头部重创致死,六旬男子遇袭后左眼虹膜撕裂。二人被控误杀、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共三罪,杜丽冰法官今引导两男五女陪审团,总结案情及解释三罪的控罪元素,要求陪审团衡量本案证据是否可靠和应给予多少比重。杜官亦认为控方在审讯中以「市民」及「黑衣人」来分辨两批不同政见人士不属偏见,只是以简单直接的方法分辨两批人士。

19岁首被告刘子龙及18岁次被告陈彦廷现同被控误杀罪、暴动罪及有意图而伤人罪。杜官解释各罪的控罪元素,误杀罪需证明被告的行为导致死者死亡,其行为属属蓄意及非法,而且任何神志清醒及合理的人预见有死亡风险但罔顾风险行事。暴动罪需证明三个或以上参与参与非法集结,并作出或鼓励他人扰乱公众秩序或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有意图而伤人罪则需证明被告预知到其行为有可能令人受伤,但仍罔顾他人受伤的风险,有意图非法及恶意伤害任何人。

左起被告:刘子龙、陈彦廷。 资料图片
左起被告:刘子龙、陈彦廷。 资料图片

控方早前指两名被告没对死者作出致命一击,但认为根据共同犯罪原则(joint enterprise),两名被告需与掟出致命一击者共同承担误杀罪责。杜官解释「共同犯罪原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两人或以上有共同目的去计划及犯案,就算每个人角色不同,他们每人均须负上刑责。而且他们毋须在口头上或透过眼神交流或点头等行为去达成共识,即使各人不论大小的行为均可证明他们有共同意图去达成目的。

杜官以抢劫银行为例,指出有人会负责走进银行要胁职员交出金钱,有人会在银行外把风,有人驾车逃逸,虽然每个人角色不同,有人更没有走进银行,但众人均有共同计划合作去抢劫银行,故众人均需负上抢劫罪的刑责。

杜官指首被告刘子龙没有出庭作证亦没有录影会面纪录,故没有证据证明他是否为了保护多年好友、即次被告陈彦廷免被袭击才攻击六旬男子X。X在认人手续认出首被告刘子龙是案发当日在现场的扎马尾健硕男子,杜官提醒陪审团需衡量X证供的可信性,过往有情况是证人有机会认错人,令无辜人士被定罪。而且即使首被告刘子龙案发时在场亦不足以定罪,控方需要证明刘在场作出、协助或鼓励他人扰乱公众秩序或破坏社会安宁的行为,才属于犯下暴动罪。

杜官指如果有人知道自己或朋友可能被袭,他可以用合理武力进行自卫,保护自己或朋友,陪审团需要考虑首被告刘子龙案发时是否真诚相信他在保护自己及次被告陈彦廷,以及考虑刘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合理,若刘使用合理武力则有意图而伤人罪脱,若刘使用大于合理需要的武力则应被裁定有意图而伤人罪成。

次被告陈彦廷曾在警诫下说:「阿Sir,我好后悔,我无杀人,我嗰日净系同刘子龙打个阿伯,我真系无杀人」,而X手持长铁通挥舞打到一名黑衣人,陈承认向X挥锯是想吓退X,「胆粗粗挥咗一刀,好似揩到阿伯只脚」,而陈声称他挥锯一下便跑走,不知道及后发生什么事,杜官提醒陪审团可看看陈的说法与闭路电视片段所显示的画面是否吻合,而陈在警诫下虽然提到首被告刘子龙,但陈所作的证供只与陈相关,陪审团应分开考虑两名被告的案情。

杜官指辩方专家证人、精神科医生黄宗显的供词,则可帮助陪审团判断次被告陈彦廷在与警方进行录影会面时是否焦虑症及惊恐症发作。杜官提醒陪审团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在没有直接证供的情况下,需根据环境证据达到唯一合理推论,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才可把被告定罪。

杜官将在明早10时作出最后总结,并就法律的观点继续给予指导,陪审团将在杜官完成总结后退席商议考虑裁决。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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