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选案|官令戴耀廷等27人交付原讼庭判刑 袁嘉蔚吴敏儿明早处理

2022-06-06 13:44

戴耀廷和黄之锋。 资料图片
戴耀廷和黄之锋。 资料图片

民主派47人参与前年7月中「35+初选」,涉嫌串谋颠覆国家政权被控。案件今日续于西九龙裁判法院作第6次提讯日,由《国安法》指定法官兼裁判官罗德泉主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级检控官罗天玮代表,辩方由资深大律师祁志和李志喜、大律师马维騉和吴霭仪等代表。罗官上周将其中17名被告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今下令将戴耀廷、黄之锋、区诺轩和岑子杰等另外27名被告交付原讼庭判刑;袁嘉蔚和吴敏儿则押后至明早续处理交付程序。案件下午续讯。

交付原讼庭判刑27人包括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锺锦麟、梁晃维、徐子见、岑子杰、毛孟静、冯达浚、刘泽锋、黄之锋、谭文豪、李嘉达、谭得志、胡志伟、朱凯廸、张可森、黄子悦、尹兆坚、郭家麒、谭凯邦、刘頴匡、杨岳桥、范国威、吕智恒、岑敖晖和王百羽。其中黄子悦和吕智恒续准保释,馀人还押看管。

17名被告上周交付高等法院原讼庭审讯,包括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施德来、伍健伟、何桂蓝、陈志全、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林景楠、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其中伍健伟、何桂蓝、邹家成、林卓廷、梁国雄和余慧明续还押看管,其馀续准保释。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及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即——(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ii)为达致该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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