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经济部修订技术合作定义 防半导体等技术流向大陆

2022-04-22 23:18

新办法将规定,「转让出资予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亦被列为技术合作。资料图片
新办法将规定,「转让出资予大陆人民、法人、团体或其他机构」,亦被列为技术合作。资料图片

台湾经济部周四公布,将修法去进一步加强监管半导体、关键材料公司在大陆的投资,防止台湾尖端技术外流。经济部投审会发布新的《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特定技术合作需事先申请许可。

台经济部修正上述许可办法的第5条和第10条,扩大技术合作样态,规定只要投资曾经过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并经投审会许可者,事后转让大陆投资事业之出资,其股权之移转可能造成该等技术实质上由陆资运用之效果,亦被列为技术合作。

有鉴于此,投审会增订许可办法第5条第2项规定,列明同为技术合作之态样,而「应事先申请许可」,并配合修正许可办法第10条。对于其他修正重点,投审会指出,人工智能或软件程式编写属于著作权之范畴,因此明定仅电脑程式著作权之转让或授权为技术合作,以避免关键技术外流之风险。

在此之前,台湾陆委会已提出修正《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条例),内容强化涉及政府委托或补助的核心关键技术人员赴陆规范,及防范陆方挖角台湾高科技人才,及藉由人头来台投资等违法行为,上述修正草案已通过立法院初审。

此次经济部投审会公告修正《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也是配合陆委会修正两岸条例,进一步防止关键技术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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